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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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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渝教办〔2010〕14号 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

为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行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章程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基金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市教委、市民政局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市教委初核、市民政局核准。社会团体、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初核、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应擅自发布。

二、按时参加年检


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和6月30日前分别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参加年检。

三、加强程序监督


社会团体、基金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应遵照章程规定。召开或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召开上述会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批准。社会团体、基金会每年至少要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本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审查。

四、健全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基金会领导成员的任期要严格遵照章程规定,并在市教委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备案,实行“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到市教委、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会费标准备案管理


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市教委、市民政局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本会会员到市外参加相关活动,接待市外人员来访交流,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等,都应事先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并每年向各社会团体、基金会通报一次。

社会团体、基金会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市教委、市民政局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市教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研讨会,研讨会实行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各基金会轮流承办制度;每年对社会团体、基金会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和表彰一批先进社会团体、基金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先进个人。

联系人: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