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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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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钟山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区委决定,在钟山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实绩;

(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五)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成绩显著;

(六)能够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党代表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党代表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查区委、区纪委工作报告;

2、依照程序选举、增补或罢免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在区委的组织下,审议区委委员述职述廉报告,并对区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

4、对当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及本级党代表大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区委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监督;

5、积极收集党情、社情、民意,如实反映基层党员群众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党代表的主要义务:

1、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区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带头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深入基层联系党员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3、积极参加区委或代表团(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党代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党代表资格及任期

(一)各选举单位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初审后,送区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最后报区委确认,区委确认的代表获得代表正式资格;换届时,区委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代表正式资格;

(二)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届党代表大会相同,任期5年;若区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党代表的任期相应变化。

第六条 党代表的增补

(一)出现下列情形,应进行代表增补:

1、市委任命的区委常委不是区党代表的;

2、区委任命的党(工)委书记不是区党代表,但因工作需要增补的;

3、区委认为需要增补的。

(二)党代表的增补,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区委提名代表候选人,到有关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2、选举结果经区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区委批准后, 被选举人方可取得代表正式资格,其任期与本届区党代表大会相同。

(三)代表增补后,区党代表总额一般不超过市委批复的本届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总数。

第七条 党代表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一)区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区委核准后,暂停代表资格:

1、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已被实行“双规”的;

2、因刑事案件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未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未被判刑的,经区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区委决定是否恢复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的暂停及恢复,由区党代会常任办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二) 区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2、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迁出本区的;

3、 违反党纪,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

4、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的。

区党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区党代会常任办及时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建议,经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党代会常任办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第八条 党代表的辞职

(一)区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辞去区党代表职务。区党代表的辞职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形式。

1、区党代表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区党代表职务。

2、区委根据区党代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应担任区党代表职务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可责令其辞去区党代表职务。

(二)区党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区党代表职务的申请,并填写《区党代表辞职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区党代会常任办;

2、区党代会常任办收到区党代表书面辞职申请后,报区委研究决定是否接受区党代表的辞职;

3、区委作出接受党代表辞职的决定,由区党代会常任办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三)区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自区委讨论决定之日起即终止代表资格。辞职未被接受的,应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第九条 区党代表的罢免

(一)区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提出罢免要求:

1、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党的代表大会的;

2、不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丧失代表资格的。

(二)罢免要求由党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讨论提出或本选举单位四分之一以上党代表或党员联名向区委提出。

(三)区党代表的罢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罢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被提名罢免的代表姓名,提出罢免要求的基层党组织名称或联名的党代表或党员姓名,罢免理由;

2、区党代会常任办收到书面罢免要求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罢免要求;

3、罢免要求经区委同意后,由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选举单位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罢免党代表时,同意罢免的人数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

被提出罢免的区党代表有权在会上申辩,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

(四)区党代表被罢免后,由基层党组织报区党代会常任办备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第十条 区党代表工作单位或岗位如有变动,代表团应在变 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党代会常任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党代会常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