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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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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建立相互承认对方高等教育学位和学历的机制,可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两国之间的人员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一、本协议旨在促进相互承认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向学生颁发的学位。双方将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提供学位互认信息,并根据现有规定和做法提出具体建议。

二、双方指定机构须就各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提供高等教育以及双方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可比性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两国之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由于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重大变化,丹方指定的机构将与中方指定机构一起,就中国最新承认的高等学校向丹麦高等学校提供相关信息。

四、相应地,中方指定的机构将与丹方指定机构一起,为中国高等学校提供丹麦最新承认的高等学校信息。

五、针对第三款和第四款,双方将分别提供最新承认的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名录以及具有专业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丹麦高等学校名录。相关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并定期更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中国,本协议涉及以下学位:

(一)学士学位 (四年全日制学习)

(二)硕士学位 (获得学士学位外加2至3年学习)

(三)博士学位 (获得学士学位外加2至3年硕士学习并加上3至4年博士学习,或学士外加5至6年博士学习)

二、在丹麦,本协议涉及以下学位

(一)职业教育学士学位 (180-240 ECTS 学分)[1]

(二)学士学位(180 ECTS 学分)

(三)硕士学位( KANDIDAT)(120 ECTS 学分)

(四) 博士学位

三、双方尊重各自高等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的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双方指定的机构应在比较研究双方课程内容和学位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就两国专业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之间的可比性提出建议。双方将在公平的基础上交换相关信息。

二、本协议不包括中国高等学校颁发的短期课程学历证书以及成人教育文凭。该类证书和文凭的认可将按个案处理。

三、本协议不包括丹麦高等职业教育学位[2](120ECTS学分)。该学位的认可将按个案处理。

四、双方鼓励并支持中国和丹麦的高等学校在相互承认学分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学位和考试

一、获得中国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丹方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丹麦硕士学位。

二、获得中国硕士学位的学生满足以下前提可攻读丹麦的博士学位:提交研究报告、有相关的学习经历、符合接受学校的具体要求。

三、获得丹麦专业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中国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中国硕士学位。

四、获得丹麦硕士学位的学生在满足中国接收学校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读中国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

五、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将保留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决定其所有课程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级别的权利。

第五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双方指定机构将分别提名建立常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交换。该常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后续跟踪本协议提及的所有事宜及讨论的问题,包括进一步讨论细节问题。

(二)监测并帮助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和信息交流。

第六条 费用负担

除非有特殊决定,双方将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丹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