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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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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交流与发展,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由喀麦隆高等教育部长代表的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就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中方承认喀方颁发的高中毕业会考证书(Baccalaureat)和普通高级中学证书(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持此类证书之一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现行规定,申报中国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

第二条:喀方承认中方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并通过中国全国大学统考者,可按喀方高等院校的现行规定,申报喀麦隆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中方承认喀麦隆高等院校授予的大学学士(Licencet Bachelor)、硕士(Maitrise et Master)和博士学位。持此类学位证书者,可按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现行规定,分别申报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喀方承认中国高等院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或科研机构授予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持此类学位证书者,可按喀麦隆高等院校的规定,分别申报喀麦隆高等院校,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五条:中方承认喀方认可颁发的工程师、医师以及其他职业技术文凭和证书。持此类文凭和证书者,可按中国的现行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中国高等院校或其它单位从事大学或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喀方承认中方认可颁发的工程师、医师、口腔医师、药剂师、兽医师以及其他职业技术文凭和证书。持此类文凭和证书者,可按喀方现行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喀麦隆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双方相互承认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授予其教师的职称。具有此类职称者,可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任教和从事研究工作。

第八条: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至第七条的规定,审议本国有关人员申请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学习、进修或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资格。

第九条:双方同意应对方要求,尽量将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考试制度、文凭、职称、学位证书的真实性等情况通报对方。

第十条:双方同意及时向对方通报各自国家改革高等教育体制以及变更高等院校颁发证书、学位和职称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要修改或废除,需提前六个月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于1994年5月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主 任    喀麦隆共和国高等教育部 部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