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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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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总结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条 全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发展与财务司负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建、财务、工程技术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未经中国地震局同意,项目主要责任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期内完成的,应提前30日报中国地震局,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国地震局将暂停安排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项目资产形成、移交和核销投资的依据。

第二章 编制依据和要求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地震局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及调整概(预)算文件;

四、中国地震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五、中国地震局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项目合同文件;

七、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八、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除对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外,不得改变本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与项目建设进度相适应。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大中和小型项目分别编制。

由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大中型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国地震局统一组织编制;各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要求编制完成本单位的项目决算;直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编制内容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还应汇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但尚有少量未完工程费用,可按概(预)算纳入竣工财务决算。预计未完工程费用,应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采用分级审批的方式。凡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认的重点项目和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中国地震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国地震局审批。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由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其费用由财政部负责处理;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其中介机构由建设法人单位自行委托,审核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15日内,完成办理全部资产的交付手续。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竣工财务决算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总括反映竣工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内容、建设过程、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概(预)算批复及调整、概(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及执行等情况;

三、投资来源。包括投资构成等;

四、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

五、基建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况;

六、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清理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项目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以下5个表格: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

二、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四、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五、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建设单位如有必要,可在上述表格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反映竣工项目的全面情况的辅助报表。

第五章 编制方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建账开始,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计划及调整的核实、核对工作;

二、财产物资、核销投资、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

三、合同清理工作;

四、价款结算、债权债务清理和竣工结余资金分配等基本建设结算清理工作;

五、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正确分摊待摊费用,对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费用,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费用,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

一、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预定分配率

二、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实际分配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正确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的投资。对确实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应说明原因,并随竣工财务决算一起上报,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复后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