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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正安县纪委正安县监察局正安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关于完善对民营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制度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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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正安县纪委正安县监察局正安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关于完善对民营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省市驻正单位:

县纪委、县监察局自1999年对全县部分民营企业实施挂牌保护以来,职能部门各司其责,为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地方经济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挂牌保护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此,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深入企业调研后,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继续对民营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并完善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保护对象

我县境内民营企业均属保护对象。凡纳入挂牌保护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具有法人资质 2、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合法生产经营。

3、诚实守信,依法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4、属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规模工业企业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挂牌和取销程序

1、由企业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管办)书面申请。

2、经管办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建议名单。

3、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命名挂牌。

4、经管办对连续两年考察评估为不合格的,即取消挂牌保护资格,收回保护牌。

三、保护措施

1、实行“一不准,四严禁”规定。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集资、摊派和拉赞助,也不准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和行业服务部门以宣传广告、评比及其它形式向企业变相收费。

“四严禁”:(1)严禁向挂牌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2)严禁向挂牌企业强行征订报刊、书籍。不得向企业推销音像制品、代销物品;(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挂牌企业吃、拿、卡、要、报;也不得以借用为名,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4)严禁向挂牌企业以评比、检查、验收、培训为名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对企业实施评比、检查、验收、培训等进行收费的,必需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报县经管办备案。

2、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亮证”收费制度。

有关部门依法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依据、标准;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并使用法定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3、检查实行事前“报批”和事后“报告”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严格划分对企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原则上一个企业只由一级部门管理、检查;严禁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实行信息共享,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对同一部门同一事项的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法规规定的特殊部门的一般性常规检查,可改为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但检查方案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县经管办备案;上级临时安排的突击性检查,事后10日内报县经管办备案。

4、处罚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一般违规,应以教育为主,不得随意进行经济处罚;纳入重点管理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必须对企业实施处罚时,原则上执行下限。(1)1000元以内的罚款,执法部门依法办理;(2)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报县经管办备案;(3)10000元以上的罚款,必须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对企业进行停产(包括原料定点供应商)、停业、停电、停水、吊销证照、扣押封存物品及银行帐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处罚,必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才能实施,并报县经管办备案。

5、建立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处罚,应如实填写登记簿,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6、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受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7、受保护的民营企业优先享受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资料,咨询有关政策法规,参与县组织有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探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评优、评先等。

8、有关职能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若违反以上规定和制度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发[2003]10号)和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大意义和实施挂牌保护制度的目的。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内部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作风简单粗暴行为,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正安县纪委 正安县监察局

正安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