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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习水县纪委习水县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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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习水县纪委习水县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特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在短期内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严禁公车迎亲、旅游、拜坟等一切公车私用的行为。

二、领导干部未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严禁驾驶公车。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和用公款办理驾驶执照及年审。违者,首次进行诫勉谈话、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多次的,按有关党纪党规严肃处理。用公款办理相关手续的,追收上交县纪委,由县纪委上缴财政。

三、凡单位于2007年4月15日后新购置的公车,须按照习纪通[2007]2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县纪委(廉政室)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否则,其用车行为一律作违规用车处理。

四、凡公车借给他人、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驾驶公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不论保险公司赔偿与否,由相关责任人照价赔偿全部损失上缴县纪委,由县纪委上缴财政,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五、凡公车私用的行为一经查实,由该公车所属单位负责按市场租车价格的五倍租车费用追收上交县纪委,由县纪委上缴财政。同时,对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党政纪处分。

六、未尽事宜一律按省、市、县纪委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习水县纪委

习水县监察局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