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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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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机遇,加大我县项目争取力度,切实做好项目勘测设计、资料编制、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设立县级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专项经费)。

第二条 前期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划拨一定资金作基本金,专户存储,滚动使用,前期专项经费不切块,由县政府委托县发展计划局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单项安排。

第三条 前期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重点用于我县交通、水利、矿产资源、绿色产业、城镇公共设施、文教卫生、公检法司等基础性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前期专项经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申请前期专项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由县发展计划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条 前期专项经费属有偿使用资金。凡申请安排前期专页经费的项目,必须是我县近期拟申报立项进入县中长期规划的重奉建设项目,即已列入县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前期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在争取项目工程资金到位后,从项目工程勘测设计费中归还前期专项经费本金,存入。县财政开设的前期专项经费专户,由县发展计划局安排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申请安排前期专项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性质、隶属关系、是否具备开展前期工作的条件,前期工作的内容,研究大纲,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及构成总额,分年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勘测设计单位等。

第六条 县发展计划局收到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报告后,以审核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与县发展计划局签订《正安县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借款协议》一式三份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安县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借款协议》,一份存县发展计划局,一份存县财政局,一份存主管部门或申请

单位,县发展计划局据此开具拨款通知书。

第七条 项目土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凭《正安县重点项目前期专项经费借款协议》和拨款通知书,由县财政局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八条 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期间,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要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开展、财务活动情况。如违反规定的,县发吴计划局和财政局必须停止拨付并提前收回前期专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应按季度向县发展计划局和财政局提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财务活动的报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在前期专项经费落实后,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县发展计划局负责收回前期专项经费另行安排。凡违反规定使用前期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归还。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