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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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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安县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4〕19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正安县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正安县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避免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富民兴正,确保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排查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抑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肃查处各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广勤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张仁琼、县安委办主任郑德明、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天明任副组长,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工会、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唐文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整治范围: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的铁栅栏,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金属护栏,凡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志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公共娱乐场所正在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查、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供应点、充装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专项治理的时间(10月11日—11月15日)

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五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10月1日—10月10日)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召开由本辖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11日—10月20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1日—10月30日)

各领导小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日—11月10 日)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总、分析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政府挂牌督办(11月1日—11月15日)

经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定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抑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正安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