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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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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更好地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服务,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加强玉溪市培训教育工作管理的通知》(玉人事字[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政府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按照一定分工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政府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管理、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基地经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区、其他单位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除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外,培训教育基地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硬件、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科研信息服务等,更好地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新模式,不断强化和规范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接受经批准的培训的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流动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鼓励我市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可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第六条 各基地应结合自身实际,体现行业特点,明确专业方向,力争发展成为行业特色鲜明、专业优势明显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担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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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基地应有相对固定用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场所。每个基地至少应有一间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大教室;

??(三)培训基地应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职及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一名以上专职教师和两名以上兼职教师。市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20%以上;县(区)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10%以上;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跟踪世界新科学、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并能从理论到实践传授给专业技术人员;

??(四)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所有基地必须配备有教学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计算机以及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要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各类图书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各种报刊资料。

??(五)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可申报玉溪市继续教育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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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地的审批

??第十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填写《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审批表》,由其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以书面形式向市直各部门或各县(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市直各部门或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查;

??(四)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报材料进行审议,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市人事局将发文予以认可,授予《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牌匾和证书,并按省人事厅要求统一编号登记。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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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事局及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一)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公共必修课,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统一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认证管理和年度检审;总结交流各基地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根据市人事局授权,负责做好本县(区)各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审批备案,协助市人事局对本县(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和业务指导。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课的培训科目;指导隶属本部门的培训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和组织申报工作;协助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培训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与探索。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成立的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开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也不得将学习内容和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各基地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规划和计划。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按照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办班审批制度的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和备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未列入计划的培训活动一般不得进行。

??第十五条 各基地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应提前15天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时应按要求填写《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报备案表》。应加强对每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做好对参训学员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应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玉溪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作为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基地应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世界最新的科技知识,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所需要的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七条 各基地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总结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及时地应用到继续教育的实践中,努力解决继续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第十八条 各基地每年年中和年底应将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给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区)人事局,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较差的,将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无特殊原因,基地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