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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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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习水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外来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联系、洽谈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投资商到我县独资、合资进行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商向习水县水利局提出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资料,由习水县水利局对投资商进行开发建设资质审查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水利局审批。

第六条 外来投资商申报的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实行简化手续、政府协调、统一办理。

第七条 需上报审批的相关手续,由习水县水利局协调上报,并协助跟踪催办。

第八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县水利局收取的小水电水资源费从电站投产之日起免收3年。

第十一条 小水电水能资源实行有偿开发,有偿开发费由习水县水利局主持,按投标方式确定,投标底价5000KW以下每千瓦不少于150元,5000KW以上每千瓦不少于100元。

第十二条 小水电上本地网基本指导电价为0.18元/kwh,同时实行丰枯电价规定,新建电站就近上网。

第十三条 引进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的人员,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我县为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由习水县招商局负责各部门与投资商的关系协调,并协助做好群工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习水县水利局和习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