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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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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习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习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习府发[20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习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和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差额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建立补助医疗保险,其自筹资金可由社保局代为管理。企业单位由单位自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根据《遵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各县要按照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之规定。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3%逐步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单位的费用筹集按照《习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习府发[2002] 37号)执行,县财政和单位按6:4的比例分担。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病住院,自付费用(全自付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每年度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助,45岁以下按40%补助;45岁及其以上按50%补助;退休人员按不同年龄段予以补助:70岁以下按60%补助;70岁以上(含70岁)按70%补助。

(二)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患有癌症、高血压(二级)、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癫痫、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乙肝(干扰素费用)等疾病的,患者在定点医院或指定定点药店购买疾病所需的“甲、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50%。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