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习水县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习水县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习水县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使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保持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安排,鼓励发展重点产业

1、把非公有制经济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指导,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县计划、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招商、经贸、乡镇企业等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计划、任务及执行情况要单独列报。

2、鼓励发展畜牧养殖业、采掘业、中药材产业、能源产业(含小水电)、建筑建材业、加工业、旅游业、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强和专业化生产、专业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的道路。发挥群体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区域性规模经济。

二、强化政策措施,创造宽松投资环境

3、继续实行“五不限”。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除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不限经营范围。

4、放宽行业许可证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许可证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必备条件外,其它行业许可证均不作为开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只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照的,任何部门不得以未取得行业许可证而按非法开业查处。发放行业许可证的主管单位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做到及时发放,不得故意卡压。

5、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凡县内外申请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申请者本人身份证、行业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申请书即可登记注册。私营企业的组建和设立取消审批制,实行工商自动登记制度,由市场决定私营企业的兴衰、存亡。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一律免予审批,只依法上报统计。

6、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建帐建制,其税收可实行目标管理。对超目标基数以上的税收,由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县政府给予奖励;对在实际运作中实行核定营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机关在其自报基础上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确定合理的定额,原则上一定一年不变;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可凭据税前列支;凡符合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按国家和上级税务机关的优惠政策审查办理。

7、进一步放宽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为促进企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

8、扶持市场建设。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从事市场开发建设。在市场内修建各类固定专业市场,享受办企业同等政策。

9、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户。对非公有制经济大户,有关部门在立项、资金、原料、场地、交通、能源、人员、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作为县的重点联系户,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档次,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业企业,配套安排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其土地出让权出让金给予优惠。

10、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资金的投入,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指标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安排和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并简化办事手续,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对大户实行贷款倾斜政策,对投资少、见效快、销路好的项目,采取资金封闭运行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可以向城乡信用社申请入股,享受社员贷款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主按股筹资,联合成立“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保证贷款渠道畅通。

11、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园区和商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经营地较为集中且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县政府批准,可建立非公有制工业园区、商业园区和乡镇企业园区。对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实行封闭管理。

1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国企职工、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除党纪、政纪明文禁止开办的实业和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以及禁止生产的商品外,享受优惠政策;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保留全民所有制工作的同等人员身份,由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损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申办个体私营经济的,工商和有关部门尽量简化办证照手续,对下岗再就业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证照类的费用。对达不到征税起点,可作为尝试营业,免交各项税费一年。

13、其他优惠政策。

户籍政策:鼓励县内外个体私营经济人员到县城及中心场镇经商办企业,投资经营者及其亲属凭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或常住落户手续。

社会保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全社会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社会保险部门要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解决非公有制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技术职称: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由县工商联牵头组织,经贸局、乡镇企业局会同人事劳动局负责办理,纳入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招商引资: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享受县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服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14、逐步推行“代办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工商、公安、税务、经贸、乡企、建设、城管、国土、技监、交通、卫生、旅游、林业等单位在承办业务时,要逐步实行代办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责任、违诺赔偿标准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建立监督机制和公开举报电话。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设在经贸局。在县政协、监察局、经贸局、工商联设立举报箱,确保承诺兑现。

15、规范收费行为。凡是向非公有制经济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或直管部门符合规定的收据,按收费标准低限收费。同时在收费窗口或收费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收费“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上属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16、严格依法行政。各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把服务指导放在首位。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的,按照《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从严查处。未经组织同意,个人不得擅自检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17、规范公平竞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同等地位,不能因其无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办理需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有关手续,更不能采取罚款、多收费的手段。对确需主管部门出具手续的,由个体、私营经济管理部门或商会、有关行业协会审查后代为办理。

18、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制制度。

(1)实行定点联系制度。县、乡两级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定点联系1-2户非公有制经济大户,并实实在在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县协调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户代表联系会,通报全县经济运行情况,传达国家和省、市重要经济政策和措施,了解大户生产、经营情况,听取大户代表的意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2)实行举报查处制度。各执纪执法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

(3)实行督查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协调办要按照本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19、加强宣传。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宣传报道的力度,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氛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0、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正受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复议、仲裁、审判。

21、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