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该文件为桐府办发〔2010〕64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以下方案。该文件由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一、工作意义和任务目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依法用地。

任务目标: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面清查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情况(附表),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使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桐梓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部署、协调和落实登记发证工作。

(二)经费安排。按照上级安排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补助经费,根据各乡镇分批次完成登记发证的数量,以每宗地5元拨给乡镇所作为工作经费。有关表册、证书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购买,各乡镇所按需要到县国土资源局领取。

(三)强化责任。为切实保障登记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登记、隐瞒登记的以及其它违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进行登记。

(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5、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6、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2、无任何手续擅自占地建成农村住宅的问题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经处罚兑现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2)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已享受政府补助的新农村建设是在本人原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可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出具证明后登记发证,但面积不能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

3、宅基地转让问题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条件具备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4、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建筑物登记发证的问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范围内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农村宅基地,在不影响铁路、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今后不在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或已取得《用地通知书》但已满两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工本费收取的问题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只收取工本费。

四、实施步骤

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成熟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分六个阶段交叉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0年5月底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为了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利用各种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2010年5月底前)。以村为单位,查清本乡镇辖区农村宅基地应发证数,已发证数和未发证数,然后加盖政府公章统计上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权属调查、宗地勘丈(2010年11月底前)。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划分区域开展调查、勘丈,并预编地籍号,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收集齐相关资料,填写好有关图、表等地籍调查资料。

第四阶段:地籍调查审核、公告(2010年6月12月中旬前)。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地籍调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无异议后分批次上报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登记发证(2010年12月底前)。县国土资源局对收到的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的农村宅基地,填写登记的有关表、卡、土地登记簿等发证必备的资料,上报批准后,分批及时向宅基地使用人填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六阶段:资料整理、归档 (2011年1月底)。对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整理上报并建立台帐,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须按照地籍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桐梓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冉贤俊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李仁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韩继飞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缪荣兴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韩继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抽人具体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