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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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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州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2009]38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通州区内列入市交通委路政局乡村公路路网路线的建设、养护工程,以及列入已批复《北京市通州区县乡(村)公路网规划》中的乡村公路新改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所报建设计划需经通州公路分局核实、平衡、汇总,并报送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交通委路政局备案。

第四条 全区每年新增乡村公路里程需经通州公路分局核实、汇总,并上报市交通委路政局审批后,方可列入乡村公路养护里程。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施工招投标;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项目评审。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用帐户或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村公路实行区(县)、乡镇分级负责,以乡镇为主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

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乡村公路畅通;负责乡村公路各项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第八条 通州公路分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支付前的确认和支付凭证的制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上报通州公路分局备案的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落实资金,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复,负责对划转事项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养护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内容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公路进行定期巡视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路面大修工程、桥梁新建和改造工程以及应急抢修工程等,建设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改造费用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

第十一条 养护费补助标准: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区政府、乡镇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乡公路市财政补助资金4500元/公里年,区政府配套资金2060.5元/公里年,乡镇政府配套资金2060.5元/公里年。村公路市财政补助资金3500元/公里年,区政府配套资金为1760.5元/公里年,乡镇政府配套资金1760.5元/公里年。

建设工程费补助标准: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财政补助标准为:乡级公路25万元/公里,村级公路20万元/公里;桥梁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不高于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不高于5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自筹。

第四章 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监督试验检测等相关费用,工程设计、招投标、监理、监督试验检测费用由市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施工费用按以上补助标准从市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不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养护资金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指令性中、小修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资金占养护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乡村公路路基、路面、排水以及桥梁的日常维护,以及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人员费用,也可用于桥梁定期检查(应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等计划外项目。每季度拨款时,区财政局只拨付季度日常维护资金的90%,其余10%与绩效考评挂钩。

第十五条 指令性中小修工程项目占养护资金总额的30%,用于逐步恢复、改善道路路况。中小修项目由通州公路分局与乡镇政府共同确定,其费用按计划总投资进行控制,乡镇政府负责编制预算。

第五章 建设、养护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各乡镇将各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通州公路分局备案并开工后,通州公路分局负责制作支付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向乡镇政府支付部分补助工程预付款,待工程完工并经过共同验收后,区财政局根据通州公路分局支付凭证支付余下补助工程款,各乡镇应按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每季度末通州公路分局负责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完成及检查验收评分情况,确定应支付各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养护费用,编制支付凭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下季度初将上季度将养护费用拨付各乡镇。各乡镇向公路管理站拨付三方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中小修工程由通州公路分局监督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由通州公路分局向区财政局上报计量支付报表,作为可核拨养护资金的依据。各乡镇按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三方资金。

第六章 建养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辖区乡镇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通州公路分局配合区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审查乡村公路建养资金计划,并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合理安排切实保证乡村公路建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建养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养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监督制度,并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通州公路分局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主要从乡村公路的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及养护人员到位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路网技术状况、资金保障情况、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