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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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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再就业政策落实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扶持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证上予以记载。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 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三)2002年9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四)2002年9月30日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本人就业情况说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再就业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附件2),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证。驻唐中央、省属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证。

第六条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对提出申请的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通过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对确认尚未就业的,出具《失业人员未再就业情况证明》(附件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隶属关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组织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附件4),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档案委托管理单位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本人户口、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

以上两类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按第六条对未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分别填写、上报《破产待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附件5)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

第八条 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站的街道、乡镇,由现有的劳动事务站或低保机构负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工作。

第九条 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发证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全省通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市代码+县(市)、区代码+发证数量3层九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发证地点及顺序号。形式如下:

市本级冀E?00,路南区冀E?02,路北区冀E?03,古冶区冀E?04,开平区冀E?05,丰润区冀E?07,滦县冀E?08,滦南县冀E?09,乐亭县冀E?1 0,迁西县冀E?11,玉田县冀E?1 2,唐海县冀E?1 3,遵化市冀E?14,丰南区冀E?1 5,迁安市冀E?16。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要将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申报表》按统一格式录入微机、并按要求统一编制《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确保一码一证。待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管理软件下发后,再补录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再就业优惠证》要按规定贴好持证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及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跟踪服务卡》(附件6),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市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跨区域实现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再就业所在地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对拒绝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无故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金,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七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职工人事档案保管机构负责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上交发证机关。

1、已办理离岗退养或正式退休手续人员;

2、调入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3、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发证机关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超过年检期,未经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作废。

第二十条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赁《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