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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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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6]297号


各高等院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已经或正在成为影响稳定和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日前,教育部和我厅先后发出通报,针对近来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违规现象,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两个通报的精神,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维护高等教育办学声誉,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以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各校应根据《意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今后如出现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厅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学校给予限制招生、中止校外教学站点备案、直至停止招生等处罚,在评优选先、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请各校按我厅内部明电(2006)川教电7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有关精神,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通知精神要求,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上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附件: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办学声誉,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管理

各校要强化对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助学,下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统筹全局,科学决策。在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过程中,要理顺办学体制,完善管理机制,要强化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的统一管理职能。重大问题必须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负总责,严禁个人行为,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办学单位)擅自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校外教学站点以举办各种形式成人高等教育,杜绝因管理失控导致行为失范。

二、切实加强校外教学站点管理

1、要规范校外教学站点设置,完善并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各校设立的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远程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校外机构,必须按规定在省教育厅和校外站点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自考助学另行规定)。原则上,每所高校在同一地区(即同一地级市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校外站点,严禁在同一区域一校多点;每个承办机构只能成为一所高等院校的校外教学站点,严禁一点多校。

2、各高校必须对校外站点的教学工作给予足够的教学支持和资源支持,并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规避风险。合作办学单位必须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教育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稳定的师资队伍;严禁各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不具上述条件的任何机构和自然人;严禁各校外教学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未经高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3、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自身办学条件的现实可能,从2007年招生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全脱产学生放到校外教学站点,更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放到未经学校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校外教学站点。各高校应将校外教学站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站或××教学点”、“××大学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为强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我厅目前将暂停受理新增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备案申请,只进行清理整顿后的校外办学站点重新登记备案工作。

三、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管理

1、强化招生宣传的规范性。要建立高校校外教学站点备案情况的定期公示制度,以杜绝不法机构和个人假借高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各高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开辟成人教育专栏,并通过媒体、招生简章等渠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布与招生、办学、学历证书发放等相关的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和作出耐心而准确的解答。各高校招生宣传应统一规范,并根据《广告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各教学站点的广告及招生宣传资料由各高校成教院(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或成人高校校本部统一颁布,严禁教学站点自行制作发布学历招生宣传信息,严禁在招生宣传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将业余教育混同于全日制教育;将非学历教育混同于学历教育等)误导学生。

2、确保招生活动的合法性。各高校及校外教学站点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参与组织成教招生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严禁学校和校外教学站点未经成人高考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经教育部审批可以开展远程网络教育的大学,必须经学校自主考试后发放“××大学远程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

四、切实加强收费管理

各高校必须承担起成人高等教育收费主体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避风险,严禁由校外教学站点自行或代为收取。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教[2006]232号)文件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对收费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规票据。学费预算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计退。

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

各校务必加强对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聘任公共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师其资格应报成教院审核,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均应是校本部教师。各校外教学站点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采用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各校应建立校外教学站点、学习中心的联络员制度,成教院对每个站点都应有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监控办学行为,不定期检查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环节,督察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

六、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

各高校应当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严禁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学生调整学习形式和转专业,严禁将招生中不能解决的问题纳入到学籍管理中来解决。国家对高等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的总体要求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各高校要加强学历证书有关政策的宣传,通过网络、媒体、招生简章等对学生的毕(结)业条件,学历证书基本内容等进行宣传,使考生及家长对其有所了解。各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和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内容,规范学历证书的填写、颁发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按时按质按量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七、切实加强清理整顿

1、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立即开始对所举办的成人教育相关领域和问题如教学站点是否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管理、站点教学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的清理,通过清理,完善相关制度,理顺校内外管理关系,明确界定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2、在清理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策略方法,力求平稳,特别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执行过程中方法不当而引发事端。一旦出现问题,相关各方必须共同承担起解决问题的责任,严禁推诿拖延激化矛盾。

3、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在川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为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高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应同时符合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考委[2006]第4号)精神以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电大系统办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和《广播电视大学规程》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远程网络教育的高校,应同时符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