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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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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做好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现就规范我省民办高校2010年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二、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不得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办学层次或缩写学校名称,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

三、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办法等。对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于九月底报省教育厅民教处备案。同时将备案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

四、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工作。各校要认真填写《陕西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见附表),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发布前到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一律不得发布。学校法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负责。

五、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的要求,如实宣传。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广告备案文号、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许可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学校招生机构的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各校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向其提供经教育厅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原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各校自行制作或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其内容也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七、新生报到缴费时,必须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注明“统招生”、“非学历教育学生”等字样。并在新生报到处公示经物价局核准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对于要求退学退费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不得推诿、拖延。

八、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格招生纪律和工作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

九、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各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不得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招生工作,严格禁止代课教师或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各校要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进一步扩大民办教育对外宣传,省教育厅将把各校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发布,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或者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联系人:陈 娟 联系电话:略

附件:《陕西省民办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