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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庆前检查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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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庆前检查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字(2007)231号

发布日期:2007-9-4

执行日期:2007-9-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35号)要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2007年7月25日至28日对全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大庆前检查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对照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以促进我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开展。

关于在大庆前检查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7年9月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7年7月25日至28日对全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的主要地区和单位是呼和浩特市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等市镇,呼和浩特体育场、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内蒙古展览馆、乌兰夫纪念馆、蒙古风情园、乌兰夫故居等大庆期间重要活动场所,蒙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神华集团准能公司等中直及自治区大型企业,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呼和浩特火车站、呼和浩特长途汽车站、内蒙古饭店、呼和浩特新城宾馆、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旅游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格根塔拉旅游区等重点服务行业和旅游景点。检查的重点是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及其是否规范的情况,窗口服务行业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情况。现具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35号文件要求,各盟市、各部门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截至目前,已报送材料的盟市有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满洲里市;已报送材料的直属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接到35号文件后都进行了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工作的自查自纠,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的社会市面用文均整齐规范;呼和浩特长途汽车站不仅所有的室内外文字标识都做到蒙汉文并用,还配备了多名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极大地方便了蒙古族群众的出行;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采取社会市面用文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四大班子的所有正副职领导每人负责镇内一条街道的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工作,谁管理的街道出现问题追究谁的责任,这一措施有效推动了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的规范化;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不仅在制作统一标识时规范使用蒙古文,还配备了蒙古语话务员,为广大蒙古族手机用户提供了蒙古语服务。

二、存在问题

部分直属机关、中直企业、大型企业和一些窗口服务单位不能认真执行我区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如:呼和浩特市民政部门在大庆前制作的便民道路指示牌只有汉字没有蒙古文字,虽经多次协调仍未更换;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找出种种借口,在所属加油站“中国石油”标识上不加蒙古文,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仍不贯彻执行我区关于社会市面用文蒙汉文并用的法规和政策;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呼和浩特火车站、呼和浩特新城宾馆的部分室外文字标识和所有室内文字标识都没有做到蒙汉文并用,在服务行业用语方面既没有蒙古语广播也没有懂蒙古语的工作人员为顾客提供服务。另外,自治区著名注册商标名称中,绝大多数都只有汉文没有蒙古文,如伊利、蒙牛等商标,这些做法既违反了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也不能体现我区的民族特色。

三、几点建议

(一)在社会市面用文方面,建议对能够严格执行自治区的民族语文法规政策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于在我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重视、不执行我区有关法规政策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不断促进工作。

(二)在服务行业配备蒙汉兼通人员方面,建议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为蒙汉兼通人员划出一定比例,保证蒙汉兼通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以保障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各行各业的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公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使蒙古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和健康发展。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建议自治区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有效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加快法制化进程,为建设美丽富裕、繁荣和谐的内蒙古做出应有的贡献。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