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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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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责任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履职。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机构和投诉方式(含投诉机构名称、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电子邮箱等);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责任单位要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依法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等内容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承诺,经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

(一)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同级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服务承诺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