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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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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保护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干部,指村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级计生专干及其他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第三条 坚持“注重实效、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合理定编”的原则,按照村人口数量,确定村级干部职数。原则上,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控制在5—7人;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村两委成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9人。村两委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女同志。

第四条 村两委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组织成员按法定程序可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按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按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其他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由村两委成员兼任。除村党组织书记外,其他两委成员都要兼任村民组长;要适当扩大村民小组的规模,尽可能取消专职村民组长。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选任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着眼于建设坚强有力的村级班子,把那些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村级领导岗位。选任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六个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注重能力、群众公认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了解并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相关知识;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奉献意识强。

(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尽职尽责,在党员和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能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五)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六)担任党内职务应具备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级干部:

(一)正处在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三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年限内的;非党员干部受到政纪撤职处分或被依法罢免未满三年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偷生超生或纵容、包庇亲属偷生超生的。

(四)参与、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五)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信仰邪教的。

(六)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七)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不检点的。

(八)不恪守家庭美德,不尽赡养义务,经常闹家庭纠纷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九)不能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因个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极为困难的。

(十)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八条 拓宽选任村级干部的范围和渠道。要注意从回乡青年、退伍军人、民营企业家、外出务工人员和致富能人等优秀分子中选任村级干部。对暂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进行公开选拔;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干部、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村任职。

第九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安排,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的,应由乡镇党委(开发区工委,下同)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延期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或换届选举六个月以后,乡镇党委方可任命村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条 选任村级党组织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要努力改进选任方式,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

第十一条 选任村委会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组合制”竞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村民自治。

第十二条 保持村级干部的相对稳定。村党组织书记在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换;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县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乡镇党委对村级干部实行全面管理,乡镇设立村级干部档案室,建立标准的村级干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分解教育培训任务,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分期分批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县委培训为主,其他村级干部和村级后备干部以乡镇党委培训为主。

第十五条 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村级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村级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不断增强村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村级干部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要改进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可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1、任职培训。所有新进班子的村级干部都要在上岗后的一年之内,安排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2、定期轮训。依托县委党校或乡镇业余党校,每年对村级干部普遍轮训一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轮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其他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学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村级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农广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等形式的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形式。

4、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或选送到有关高等院校,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专题培训。

5、外出考察。要有计划地适时组织村级干部到省内外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扩大视野,增长才干。一般应每2-3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加强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要加强县委党校和乡镇业余党校建设,完善教育培训设施,强化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经费应按照中发[1999]3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章 任务职责

第十八条 村级干部要把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集体收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根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落实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班子的团结和稳定,坚持按《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办事。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较大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带头并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七)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坚持村务(党务)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带头执行。

(九)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杜绝计划外生育,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对村级干部要做到劳有所酬、病有所医、退有所补、老有所养。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从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村级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度。村级干部兼职不兼薪,按所任最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村级干部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工资标准由乡镇党委、政府依据该村经济发展水平、村级干部任职岗位和年限、村人口规模等情况研究确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级干部工资的发放形式。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农村[2005]314号)和市委《关于印发<宿州市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04]22号)执行。基础工资经乡镇党委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计生专干每季度发放一次;其他村干部每半年发放一次。绩效工资经乡镇党委综合考核确定后,由乡镇财政所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专户直接打卡发放到人,每年发放一次。村级干部无故外出,影响工作的,由乡镇党委通知财政所,停发其外出期间工资。

第二十二条 基础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规模工资。

(一)职务工资标准:村正职干部和计生专干,每人每月2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月120元;一般成员,每人每月80元;非两委成员的村级配套组织干部,每人每月50元。

(二)工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10-20年的,每人每月20元;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元。

(三)规模工资标准:3000人以下的村,每人每月20元;3000—5000人的村,每人每月30元;5000人以上的村,每人每月40元。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占村级干部基础工资总额的55%左右,具体标准由乡镇、村根据各村情况确定。按照组织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农民负担、公益事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对村级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然后分别确定每名村级干部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凡因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力被“一票否决”的村,取消所有村级干部年度绩效工资。村级干部受到诫勉的,应取消其年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中提取2%,建立村级主要干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突患重病且家庭困难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实行村级干部退职补助制度。从现在起,对于连续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经乡镇党委、政府批准退职的,退职后享受一定的退职生活补助。月补助标准原则上为30—50元,由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对于那些虽然符合退职条件,但退职时间在2001年9月27日以前的,按照中发[1990]19号文件“对于长期担任村里主要领导职务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干部,生活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乡镇党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在2001年9月27日至本办法下发之前退职的,按灵发[2001]10号文件执行;对于本办法下发之后退职的,按本办法执行。

享受补贴的退职干部应支持乡镇和村的工作;对起消极作用的退职干部,经乡镇党委研究,可取消其年度补贴或享受补贴的资格。

违反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免职、罢免、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刑事处理的干部,不享受退职补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现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保经费实行乡镇、村、个人共同承担,比例为各占三分之一,保险标的由各乡镇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不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可以续保,但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级正职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特殊奖励;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建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重大节日期间,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慰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级干部岗位目标管理。对村级干部要制定明确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据此进行考核。考核在县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村级干部考核的内容: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完成上级组织和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农村精神文明,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级干部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工作、谈心谈话、走访村民、专项调查等形式,了解村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时,采取本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同时可辅以民意调查等形式进行。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然后分别由与会人员以无记名划票方式,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村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政绩突出的村级干部,乡镇要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县委每两年表彰一批红旗村党组织和优秀村干部,适时组织巡回演讲报告。推选各级人大代表和党代表时,村党组织书记应占一定比例。对考核为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指出缺点和不足,促其改进。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村级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级干部诫勉制度。村级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对上级指示、决议贯彻不力或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热衷于吃喝玩乐或拉家族、搞宗派,闹不团结或影响村级稳定和发展的。

(三)责任目标完成不好,工作失误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在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上,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本年度乡镇各项工作综合考核中,位居全乡镇最后一名的村级主要干部。

第三十四条 诫勉村级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或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拟诫勉干部建议名单,经乡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后,召开乡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诫勉决定作出后,由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说明诫勉事由,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将诫勉谈话通知书送达本人及所在村党组织。

(三)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先在村两委班子内部予以通报,并帮助改正错误;同时,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本人接到通知书后5日之内,要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

第三十五条 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乡镇党委派员参加由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诫勉对象的工作和思想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书面报乡镇党委。经民主评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认为其已改正错误的,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予以解除诫勉;对经民主评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认为其未改正错误的,经乡镇党委研究,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由乡镇党委派人做说服工作,劝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乡镇各项工作综合考核中,连续三年均排在最后一名的村,应免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党内职务,并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对于连续两次落选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再任命为村干部。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或任期考核时,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数达30%以上、不能胜任现职的村级干部,要及时予以调整;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级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要适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第八章 后备干部

第三十九条 建立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制度。村级后备干部由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村党组织研究确定,报乡镇党委审核备案。每村至少要培养2—3名后备干部。对村级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制。半年一鉴定、一年一考核,具体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乡镇党委予以指导。对经考核不宜作为后备干部的,应调出后备干部队伍,及时补充新的人员,并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四十条 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乡镇业余党校为阵地,每年集中培训2—3次,每次1—3天;同时,也可以分期分批选送到各类院校培训,培训内容以“菜单式”、按需施教为主。

第四十一条 村级后备干部的使用。对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成熟一个、使用一个的原则,唯才是举,任人唯贤。村级干部出现缺额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中推荐、选拔。

第四十二条 在职的村级主要领导干部负有培养和帮带后备干部的责任,使后备干部尽快适应农村工作的新形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免职或撤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