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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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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从外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到我省并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移民。

第三条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的目标是将省与各市、县(市、区)共同确认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人的,必须核实登记到人。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省与各市、县(市、区)共同确认的扶持人数为准,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包括我省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从外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到我省并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包括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原则:

1. 坚持严格掌握政策的原则。

2. 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不漏报的原则。

4. 坚持移民户户籍所在地为准的原则。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八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

有原始证明材料的移民,经人口核定登记人员核实后进行登记。原始证明材料丢失的移民,需到迁出地有关部门查找能证明其移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并复印,复印件由迁出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后,到安置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定。无原始证明材料的跨省或省内跨县(市、区)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如果能够确认其移民身份,可以直接予以登记;不能确认移民身份的,需由移民户主提出移民身份认定申请,填写移民身份认定表(认定表由市或县(市、区)根据本地迁入移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按照认定表要求,到原迁出地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安置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认定。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县(市、区)按照核定登记表的内容逐一填写。核实到人的和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和村组负责人签章。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移民村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负责人签章认可。原始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条 人口核定登记中出现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人口核定登记小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市移民机构,经移民机构研究后进行登记。重大事项由市移民机构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按照行政区域和水库由村、乡(镇)、县(市、区)、市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二条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按照行政区域和水库分别汇总各市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宣传工作组,深入到移民中间,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 号)精神,并负责答疑解惑。使移民群众能全面、准确理解政策,保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要组织力量对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或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