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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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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薪字[1991]3号

发布日期:1991-1-9

执行日期:1990-10-1

失效日期:1994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人事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4号)下发后,不少地区、部门询问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经研究,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先按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分别定为125元和132元(六类工资区),在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标准工资,但均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工资。

二、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执行第一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25元(六类工资区)计发。

三、本通知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补发时间从分配到企业的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