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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务大厅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兰州市政务大厅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换行为,确保调换后窗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发[2005]1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在市政务大厅工作不满二年因特殊原因增加、减少或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调换窗口首席代表,由部门向市政务大厅管理办致函,说明调换原因,严格按照《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派首席代表,并填写“市政务大厅调换工作人员登记表”,经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换。新任首席代表所在部门必须重新颁发“窗口首席代表职责权限授权书”。

四、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由部门向市政务大厅管理办致函,说明调换原因,按照《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选派进厅人员,并填写“市政务大厅调换工作人员登记表”,经大厅管理办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换。

五、调离窗口的首席代表、工作人员与新进厅人员必须进行工作衔接,待新进厅人员业务熟练后调离人员方可出厅。

六、窗口工作人员当年10月1日后调离政务大厅的,年终考核仍由政务大厅考核。10月1日后进入政务大厅的,年终考核由原部门考核。

七、调换或减少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服装费用由部门承担;窗口增加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由管理办与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八、减少和更换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离厅之前必须到政务大厅管理办综合处办理移交手续。

九、根据《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两年调换一次。到期调换的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