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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行“谁违章、谁下岗”,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发、供电、试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超高压分公司。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单位、班组应逐级建立职工违章记分卡,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记分和考核。

第四条 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第五条 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反违章成绩显著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并补充完善适应于本单位的违章分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参照制定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违章定义

第八条 违章指公司系统范围内,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外包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违章按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章 违章分类

第十条 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严重和一般性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违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性违章(Ⅰ类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现场无法执行的项目除外)。

3、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装设接地线或推接地刀闸前不验电或只在电源侧验电,非电源侧不验电。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对安规第4.3.3条规定的除外)。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6、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

7、运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

8、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9、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运行人员允许未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的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

11、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者。

12、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隐患者。

13、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14、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调度员接受和执行无权下达调度命令人员下达的调度命令。

15、调度命令错误或误传调度命令。

16、约时停、送电。

17、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8、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9、变电站电气倒闸操作时,不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

20、五种恶性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杆塔)和误调度未遂。

21、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五防”、报警、保护装置。

22、 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23、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

24、倒闸操作或检修操作时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

25、在监控后台机或五防后台机上玩电脑游戏者。

25、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26、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杆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松动拉线(或临时拉线)者。

2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

28、高空作业转位后,失去安全带保护。

29、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30、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

31、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32、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

33、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34、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屏蔽服。

36、指挥存在重要缺陷或无电气防误功能设备送电,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37、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8、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不填写安全交票(属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除外),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39、醉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

40、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性违章(Ⅱ类违章):

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

2、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工作者。

3、领导及专责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者。

4、0.4KV停电线路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5、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

6、输电线路停电清扫时,未使用后备保护绳者。

7、凡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修、小修项目,未制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进行作业。

8、大型复杂、危险工作提前不看工作现场者。

9、110KV及以上设备大修未事先制订大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10、非电气作业人员或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带电作业、电焊、起重等)。

11、聘用或分包未经安全监督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队伍。

1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

13、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

14、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15、需要保留的接地线、安全措施等或未办理终结手续,工作票不作交班记录。

16、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应在II类违章)

17、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施工安全责任书。

18、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绑扎。

19、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20、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21、用高压验电笔判断接地相别者。

22、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升压不呼唱。

23、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24、检查人员、施工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将检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遗放在运行设备上。

2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使用工作电源私拉乱接者。

26、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车辆。

27、乘车人员迫使司机开快车或对驾驶员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28、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29、单人巡线时从事登杆作业,单人巡视设备时,从事其它工作。

30、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31、在施工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32、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33、各类检修、施工、巡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标准作业卡,或在工作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4、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

1、经上一级调度许可的设备,未经上一级调度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

2、经上一级调度下令限负荷的设备,下一级调度擅自送电。

3、需上一级调度许可的操作,事先未向上一级调度申请,操作结束后未及时汇报。

4、在倒闸操作时,不模拟、不唱票、不复诵。

5、拉合断路器操作,不到设备现场检查校对其实际位置。

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7、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8、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10、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11、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按规定着装(如穿短袖衣、化纤类易燃物等),不使用绝缘工具。

12、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13、装、拆低压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14、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15、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16、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17、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18、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

19、事故抢修或紧急故障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工作票手续。

20、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别办理签字手续。

21、计划检修延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2、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

23、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24、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25、投、退保护压板(含综自站的软压板)不进行检查。

26、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按规定管理。

27、脚手架搭设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8、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未进行认真检查。

2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保用品。

30、用直流供油法行车。

31、低压线路私拉乱接,值班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使用的工作电源私拉乱接不制止。

32、使用的工器具电源线绝缘破损漏电的。

33、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

34、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35、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线),随意缠绕短路。

36、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夹度不合适(正常应为60度左右),并无人扶持或工作人员在上面移动梯子。

37、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

38、110KV及以上少油开关检修、试验中,在进行开关分合闸操作时,仍有人在开关本体上。

39、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40、在油开关、变压器本体上工作时穿塑料平底鞋。

41、生产厂区流动吸烟。

42、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

43、不按规定存放有剩余压力的气瓶。

44、耐压试验时被试设备的耐压时间不用钟表计时,仅凭感觉估计。

45、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检修电源回路中,未加装携带式漏电保护箱。

46、进行石坑、冻土打眼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不戴安全帽或在锤运动轨迹正前方。

47、调度员下达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双方违章)。

48、检修、预试、定检等工作,现场不带上次记录。

49、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50、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51、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2、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接临时负载时,没有通过带熔断器的刀闸控制。

53、在保护接地线接触不良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54、试验人员在油开关机构箱直接用手顶开关合闸接触器的方法进行开关的合闸操作。

55、检修作业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者。

56、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坑口覆盖不可靠,夜间未挂红灯警示者。

57、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者。

58、控制室烘晾衣物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9、亲属在主控制室陪护家人上班。

60、车辆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61、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

第四章 违章监督

第十四条 各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8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60人;施工企业达到100人。

第十五条 各生产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2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6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50人;施工企业达到80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应至少每周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供电企业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供电企业达到40人;发电企业、超高压分公司达到30人;施工企业达到60人。

4、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5个以上。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领导、专职安全监察员应经常性下现场,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标准。

第五章 违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实行违章累计记分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凡属Ⅰ类违章记10分,Ⅱ类违章记6分,Ⅲ类违章记2分。

第十九条 每一分为100元,积分累计达10分者,除违章罚款外令其下岗学习一个月(下岗期间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费),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违章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一年内超过2次记10分的,离岗学习三个月,除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外,增加其岗位任职技能考试内容,全部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班3人及以上同时发生违章,视同该班集体违章。并对该班工作负责人加记1/2倍记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单位员工在短期内累次发生违章事件,视情节对该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除按相应的规定扣分外,还应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上说清楚,并将相关内容在单位“安全简报”上刊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章行为不予制止的,则比照违章程度,分别给予2分、6分及10分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行为未及时登记或未建立个人违章处罚档案的,分别给予1分及2分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外包施工人员发生违章的,则比照违章程度,扣罚工程款分别给予5000元、2500元及1000元的处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严重性违章3次或较严重性违章5次或一般性违章10次的外包队伍,将终止其承包合同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包括分公司、所等)均应设置违章暴光栏(可以墙面或书面形式),暴光栏要公布违章者姓名、违章内容、违章积分情况和罚款金额。

第三十条 有关人员对查处的违章行为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一条 应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制止他人违章行为。经安监部门确认对制止一般性违章、较严重性违章和严重性违章行为的,避免了一般事故或一类障碍的发生,分别给予100元、200元和500元的奖励;对避免了人身事故、误操作及以上事故的,则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每年度的反违章奖励机制,按照“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和安全责任的大小对在反违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一年期间未发生各类违章和反违章工作有成效单位,省公司将在内部市场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中给予奖励二至十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公司安全监察保卫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