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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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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加快我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根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突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高效现代农业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土地合作和专业合作为保障,对培育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市、县级现代农业科技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强、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

第六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条件

1、区域相对集中。园区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具有明确的界限,并有较大发展空间。一般高效农业园区总面积在50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设施渔业等)面积2000亩以上;以种植粮棉油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须在10000亩以上。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2、基础设施完善。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较好,具有良好的土壤和水质,具备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生态条件。

3、产业特色明显。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区内农业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循环要求。

4、科技水平较高。园区科技水平要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拥有三家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业科技企业。

5、运行机制较新。园区要求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建立以园区管委会为主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体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和良好的与周边乡镇的协调机制。

6、发展潜力较大。通过3-5年努力,园区可达到万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种子种苗的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的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场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程序

凡符合现代农业科技园条件的,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材料

1、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现代农业科技园总体规划

3、重点农业科技企业情况简介

4、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审查程序

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现场考察,研究确定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是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标准。

2、负责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授牌。

3、负责组织指导科技对接工作,组织和引导有关农业科教单位进入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4、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

5、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组织园区之间进行交流。

6、组织专家对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主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2、负责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3、加强市级科技计划对园区的集成支持。

4、协助现代农业科技园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

5、负责市、县(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建设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是园区建设的主要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园区总体规划。

2、负责协调园区土地流转有关事宜。

3、负责协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宜。

4、组织引导园区与省内外科教单位对接。

5、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各现代农业科技园应认真填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宣传报道发展成效。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定期对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