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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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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基层技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及时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在全国县级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以下简称“服务车”)。为加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服务车作用,保证服务质量和施术安全,提高车辆及车内设备的完好率,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车及所载设备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具体管理和使用,要确保专车专项用于巡回乡、村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与服务。

国家和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服务车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并确定专车驾驶员和专职医疗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及车内仪器设备完好。

第五条 服务车 内不得施行开腹手术等大型无菌手术。

第六条 服务车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管理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40号)、相关卫生法规、医疗规范的要求执行。具体管理措施要与固定服务站相统一,保证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凡可就近在合格的县、乡服务站手术室施行的手术不应该在车内施行。

第七条 服务车上实施各项手术和治疗及设备配置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颁布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相应的诊疗常规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等。服务车上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除了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外,还应分别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相应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中执业,方可上岗。

第八条 服务车内设备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供氧设备等,并定期清点,检查器械物品,及时补充。

各种器械敷料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无菌器械敷料要严格区分,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每天检查。

第九条 工作人员每日对服务车进行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周进行地面消毒,每季度对车内工作室进行空气细菌培养。

第十条 建立各种登记如:技术服务、普查随访、接诊人员、环境消毒、转诊、差错事故、宣教咨询、特殊病例、并发症及随访登记等。

服务车出行登记包括:出车次数、公里数、工作人员数量、服务人次等。

建立服务车维修档案,记载车辆大、中、小修,强制保养时间及车辆技术状况。维修档案是车辆报废更新的重要依据,要由专人保管、填写。

第十一条 流动服务车维修与保养,应立足现有条件,以自保、自修为主,确需外修的,送生产厂家认定的维修保养机构承修,保养应以原车说明为主要依据。

在具备技术人员与必要的测试手段的前提下,提倡用仪器检测诊断,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车辆保养分类与作业范围:

1、例行保养,包括每天出车前,行驶途中的检查,回车后的保养,补给;

2、定程保养,按照一、二、三类保养技术标准分类保养;

3、初始保养:按新车大修走合期规定项目进行;

4、停驶保养:车辆停驶两个月以上时,按规定项目进行;

5、换季保养:在一保基础上进行,并更换机油。

第十三条 车辆修理分类与送修标准:

1、车辆大修:按交通部部颁大修间隔里程定额和国家技术标准,流动服务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进行;

2、总成大修:按国家技术标准,对发动机、车架变速器(分动器),后桥(中桥、驱动桥)、前轴、车厢、驾驶室等总成进行恢复性修理;

3、汽车小修:消除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可结合保养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车检验制度,包括服务车回库检验,保养修理进出厂检验,保修过程检验以及服务车保修的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对服务车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市、县每年要对服务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装服务车或将服务车挪做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所在省份的事业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