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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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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编号,吉教联字200530号,发文时间2005年8月18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 “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吉教联字[2005]30号 2005年8月18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力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违规必究。

(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作为补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不断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缴费只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四)坚持收费项目公示的原则,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将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二、范围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按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标准


“一费制”收费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包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一)杂费。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期60元,3—6年级65元,县(市)所在镇1—2年级65元,3一6年级70元,中心城市1—2年级70元,3—6年级7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85元,县(市)所在镇90元,中心城市95元。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每周不少于1课时),可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农村、县镇、城市小学分别按15元、20元、35元加收;中学分别按25元、30元、40元加收。

中小学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安排解决。财政全额安排冬季取暖费的,不向学生收取暖费。上年财政已安排一定数额取暖费的,实行“一费制”收费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财政有困难不能全额安排取暖费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收费标准上限为:火炉取暖每生每年30元,锅炉取暖每生每年50元,集中供热每生每年70元。

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收费超过上述标准的不缴纳“一费制”中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取暖费。

以上杂费标准为收费上限,经济条件好、财政投入大、社会资助多的地方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二)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及课本费标准。“一费制”课本费按此标准收取。

(三)作业本费。小学1—2年级作业本每生每学期8元,3—6年级15元,初中生18元。

综合上述因素,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收费的标准,按照杂费及作业本、课本费的实际支出数收取(见附件1)。

四、配套措施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点工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公用经费的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教育法》提出的。“三个增长”的规定,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要采取措施,确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需求,确保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拨款(见附件2)。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除由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未达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下限的地方,应制定分年度拨款计划,并保证从2006年起,三年内达到拨款下限标准。已超过省定标准下限的市(州)、县(市、区),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应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地方,由省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加以考核。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治理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一费制"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标准。要建立责任制及处罚制度,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对拒不执行和违反规定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严肃查处。

(三)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开支,确保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本、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中小学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分成,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四)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确保学生用书。要改革中小学用书出版、印刷、发行机制和办法,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用书出版、发行成本。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订购学生用书,不得以任何借口少订或超范围订书,不得延误订购学生用书。要坚决杜绝违规增订其它用书,要以此为契机,真正把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小学和初中学生的课本费,要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五)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一费制”实行过程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书费等相关费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对贫困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好省及地方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上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千方百计捐资助学、捐物助学、捐劳助学,不让贫困学生因缴费困难而辍学。

五、收费办法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对象包括新生和在校学生。“一费制”收费项目中除取暖费秋季一次性收取外,其他收费均按学期收取。

各学校“一费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于每学期前按上述原则和规定,分校核定,并采取新闻媒体、校方公示板、致家长书面通知书等必要方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各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开学后由各市(州)、县(市、区)分送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为控制和规范服务性、代收性收费行为,对面向学生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作出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限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附件3),此外,再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生,必须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面向学生服务的收费项目必须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经学生及家长签属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服务性、代收性收费标准,按成本核算,不得盈利,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