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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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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 〔2009〕2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教育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要分解落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等部门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具体职责,统筹各种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大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重视农村初中建设,在资源配置上向农村倾斜,积极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保证按计划实施。

(二)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划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服务半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每所学校的学区,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积极稳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避免盲目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对超过规定入学半径就读的学区内学生由县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交通、住宿问题,保证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全面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标准,对区域内学校进行普查,制定每所学校建设计划,统筹资源配置,落实保障条件。要重点加强农村未达到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在经费投入、仪器设备配置、教师补充和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消除危房隐患,确保校舍安全。省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完成农村乡(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微机教学室建设,各地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四)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种专项经费按要求用于义务教育,同时要保证本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格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拨付程序,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款、使用、效益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建立教师队伍补充和流动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进一步改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县级提出需求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聘新教师的制度。实行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任期每届3至5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积极促进教师流动,引导城镇教师下乡支教。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制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教师管理。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中小学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方案,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加强体育、艺术、健康和国防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评价机制,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领导。要强化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和体育场(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创造条件免费为学生提供服务。中小学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切实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

(八)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完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和管理机制。中小学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学用书,引用国外教材须经省人民政府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中小学下发教辅材料目录和征订单,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实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完善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招生办法,大力推进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改革。

(九)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体系和制度,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和校本研修,积极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全面素质,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要优先支持农村教师专业发展,缩小城乡教师专业水平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改善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条件。

(十)依法控制学生辍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 “控辍”工作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以学校为重点,强化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积极探索普通初中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拓展农村学生成才渠道,增强学校的吸引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 “控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 “控辍”的实效性。加强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 “控辍”情况报告制度,加大教育督导的随机抽查力度。

 三、严格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一)规范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教育部等国家七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抓好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科学界定现有改制学校的办学性质,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妥善解决经费投入、资产处置、自聘教师安排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教师工资、确保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进行审计核实,锁定学校债务,制定和落实化解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保证清理质量。

(十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不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严禁设置超级大校和超级大班。全省实行 “六三”学制。进行 “五四”学制实验须按照属地原则,由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测试,不以考试成绩排名次,不跨校跨学段组织学生上课。所有初中不得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入学。

(十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不得强制或变相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培训班。学校不得为社会办班提供场所。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十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各级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有关部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安全。要加强学校后勤管理,重视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管理。要重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积极构建学校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六)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的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要严格规范,不得干扰义务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法,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查处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各种教育机构,依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四、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义务教育执法责任制度,将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逐条落实,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义务教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地履行执法职责,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对执法不力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十八)加强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将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制约机制。

(十九)建立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报告贯彻实施《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情况。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将贯彻实施 《条例》,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于2009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