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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收费收缴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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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收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收费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各类审批事项所对应的收费。

第三条:所有经批准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收费业务项目的,必须在服务中心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将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种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针对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征收政策和资金使用权利保持不变。

第五条:由县政府委托某一商业银行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收费业务指导。

第六条: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收费业务必须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征管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及其它相关材料一一对应保管,装订成册,不得漏件、漏费。

第七条:征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严把行政审批关,凡应交费的审批事项,若未履行交费手续,不得办理。

第八条:征管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专人负责管理各种票据。并按照以票管费的要求,促进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领用票据实行限量领购、以旧换新。

第九条:征管单位开具收据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报执收单位及缴款人名称、收费项目名称、收款依据、标准、数量及金额。

第十条: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金额超过1000元,必须于收款当日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合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必须在三日内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县监察部门、县物价部门等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收费,实行审验制度。每半年审验一次,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减免情况、资金解缴情况以及票据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