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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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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援外和受援,境外突发事件处置,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等。2.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取得相关权证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和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标书购买费、翻译费等项目直接费用。3.境外突发事件是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第七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

1.外派劳务基地县。(1)对上年度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授牌的新设外派劳务基地县给予适当支持。(2)对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授牌,上年度外派劳务工作业绩突出、没有涉外劳务事件发生的外派劳务基地县给予支持。

2.外派劳务培训基地。(1)对经省商务厅审核并授牌、上年度培训并派出国(境)劳务人数列省内前五位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给予支持。(2)对上年度培训并派出国(境)劳务人数较前年增长幅度列省内前五位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给予支持。

3.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对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且上年度实际新外派劳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每派出一名本省劳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0元。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20万元。

4.对上年度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申请小额信贷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根据上年度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给予适当支持,以前年完成营业额为基准,上年每新增完成200万美元营业额直接补助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对上年度直接对外新签境外工程合同额在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承包工程企业扶持10万元,对1亿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企业扶持20万元;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项目合同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扶持10万元。

(三)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1.对上年度经核准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能弥补国内、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给予适当支持。主要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大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给予支持。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规划引进的国内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

(四)援外和受援

对上年度执行国家重大援外项目的单位在援外人员培训、国外示范场建设项目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援外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对中标企业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接受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单位在前期费用上给予适当支持。前期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五)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上年度商务部门和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用指商务部门和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有关事项;对省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当年专项资金支持上年度实际开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两项以上支持内容,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二)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联合上报文件同时抄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企业将项目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申请材料审核,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拨付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

---外派劳务基地县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基地县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业绩证书等复印件。

---外派劳务培训基地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培训课程安排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单,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和外派人员名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省商务厅统计审定上年度培训并外派劳务人数及名次证明。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外派劳务人员名单、签订合同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外派劳务人员担保费补贴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出具的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证明原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提取银行贷款凭证、担保费用凭证复印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国(境)外业主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中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联合中标,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或内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5.符合申报“项目营业额适当支持”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经省商务厅统计审定的完成营业额证明。

(三)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上年度项目下实际外汇汇出证明或项目下实物投资物品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境外企业在投资国(地区)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境外资源开发项目还需要提供资源回运相关证明;

6.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等。

(四)援外和受援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援外项目提供国家商务部关于承担援外任务的通知(批件)复印件,受援项目提供受援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4.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等。

(五)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商(协)会要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4.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5.相关处理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6.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有关事项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3.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