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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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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黑教师[2010]33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09]22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09]221号)文件认定范围和对象中已具备参加现场测试考察条件的人员。

2010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二、关于申请及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程序和办法

1.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式一份)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学历证书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④由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⑥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⑦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的全省统一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成绩或免试证明。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本人到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式一份)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学历证书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④由任职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⑥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学校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⑦省、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学校提供的全省统一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成绩或免试证明;

⑧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一律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和黑河市申请教师资格者,参加国家网上报名试点(具体办法见附件5),其他地区仍按原办法进行。

《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表》见附件1。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代码见附件2。

(二)认定程序和办法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材料和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高等学校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认定《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由本认定机构或送上一级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高等学校受理申请和认定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或认定。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现场测试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标准及评分表(试行)》见(附件3)。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做出的认定结论,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方式公布。待报国家审定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体工作安排


全省统一受理报名、确认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4月20日,具体时间各市(地)自定,其中高等学校和黑河市受理报名、确认具体时间见附件5。

各市(地)、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3月25日前到省教师资格办公室领取申报材料和表格。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4月20日—5月30日,具体时间各市(地)自定,这一期间,完成认定的具体工作,并将本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及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录入到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络版)”。在此基础上,各市(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的认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6月20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办公室。

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这一期间,完成认定的具体工作,并将本校教师资格认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5月30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办公室,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四、几项具体政策


1. 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以不参加测试考察,提供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2.具有副高级教师职务(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超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申请教师资格者,在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其他条件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试考察办法。高等学校申请者由学校提供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 具有中级教师职务(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讲师、高等学校讲师)和其他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申请教师资格者,在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外,各地和受委托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试考察办法,但必须提供考察近五年的教学笔记、案例和学校证明从事教学工作的材料(非受委托高校的材料直接报到省里)。

4. 依据国家规定,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分头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受委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测试考察工作时间、地点由学校自定,但是不能超过省规定时间。省教育厅组织的非受委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里受理报名、现场测试考察工作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具体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

3.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及时向申报人员发布。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严格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以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受理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和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确保审查和认定质量。

5. 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要精心做好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以及思想品德考察、普通话测试、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为申报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认定期间省教育厅将组织认定工作检查。

6.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到各有关学校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申请报名的受理工作。各学校要加强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做好各个阶段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和完成。

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随意向申请人员收取费用。申请人员在参加普通话测试中应缴纳的测试费和身体健康检查中应缴纳的体检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分别向语言测试机构和体检机构缴纳,其就读学校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以此为由超过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教师资格认定的档案袋及有关表格由省教育厅免费提供。

8. 按国家要求,所有认定机构需使用新的用户名、密码和密码卡认定。原有密码和密码卡停止使用。

有关未尽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09]221号)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略

附件:


1.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及其代码 点击下载

2.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目录 点击下载

3.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标准及评分表(试行) 点击下载

4.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5.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试点工作方案 点击下载

6.2010年非受委托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人员登记表 点击下载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