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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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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分省、市两级。省级示范学校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和认定;市级示范学校由所在省辖市地震局(办)会同教育局、科技局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省辖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条件:

(一)条件保障

1.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受理。

2.成立有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作为班级考核内容。

3.在校园网络或校办刊物开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专栏;设有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橱窗, 并及时更新内容。

4.学校有专(兼)职的防震减灾辅导教师若干名。辅导教师数量根据学校规模和学生人数确定,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5. 制定有经过反复演练证明行之有效的地震应急预案,设置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紧急疏散路线指示标志。

(二)宣教活动

1.在校学生每学期接受二个学时以上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

2.成立课外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兴趣活动小组,通过开展知识讲座、主题班会等课外、校外活动,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小组每年活动2次以上,参加上述活动的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 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宣传效果

1.经抽查,三年级以上的学生80%应掌握地震基本常识、地震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2.三年级以上学生在掌握地震科普知识的基础上,60%的能够撰写学习心得或科普文章。

第五条 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条件:

(一)获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两年以上。

(二)条件保障

1.学校要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计划地添置有关防震减灾学习材料和教学设备。

2.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室不得少于20㎡,并配有防震减灾科普图书、展板和挂图等相关的宣传内容;或室外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橱窗面积不少于20㎡, 并不断更新内容。

3.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教育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三)宣教活动

1.课外防震减灾活动小组,积极参加各级防震减灾知识竞赛和科普夏令营等宣传活动。活动小组每年各类活动次数在3次以上,参加的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2.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 无安全事故发生。

3.学校与当地地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不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学习。

(四)宣传效果

1.经抽查,三年级以上的学生90%应掌握地震基本常识、地震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2.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要对本辖区的其他学校开放,对外来参观学习的师生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3.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辅导员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理论学习,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有防震减灾科普文章;三年级以上学生在掌握地震科普知识的基础上,80%的能够撰写学习心得或科普文章。

第三章申报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工作报告

1.教学楼及校舍抗震设防情况;

2.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3.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情况;

4.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和疏散示意图;

5.开展的主要活动项目;

6.今后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

(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的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报省地震局审查。

(三)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审后报省、市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认定。

(四)经认定的省、市两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分别由省、市两级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联合下文确定,颁发《河南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证书》,授予“河南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要提供年度活动相关依据)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一式二份报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要组成检查考核组,将不定期的对已命名的“河南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资格。

(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

2.省(市)有关部门部署的防震减灾科普任务是否完成;

3.每年度是否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4.防震减灾校园文化建设是否推进;

5.地震应急演练是否安全有效;

6.示范带动作用是否发挥;

7.辅导员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刊物上是否发表有防震减灾科普文章;

8.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测试达标率是否符合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或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2.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或应急演练活动造成师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省(市)地震、教育、科技部门根据示范学校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河南省优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河南省优秀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评选工作每三年一次,由省地震、教育、科技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市级优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市级优秀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的评选表彰年限和办法,由各省辖市地震、教育、科技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原《河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豫震办发〔2006〕17号)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