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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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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贫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为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Ⅲ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需要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工程。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及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确定工作任务,由委托方与评价单位按《河南省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

七、凡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少服务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地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