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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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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的管理,推动防震减灾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志愿服务事业,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队伍是在团省委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热心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的志愿服务团队。

第三条 志愿队伍服务宗旨是:组织引导全省防震减灾志愿者,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有关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凡服从本管理办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地震相关知识,热衷公益事业的年满18周岁青年,均可申请;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防震减灾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注册机构

(一)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为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注册管理机构。

(二)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属企事业的志愿服务组织经同级协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注册及审批工作。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民间的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经所在地县级志愿者协会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向各级志愿者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或进行网络报名,并认真填写《河北省防震减灾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2、审核合格后由注册机构向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志愿者证》。

第七条 注册机构要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网上注册管理系统。

第八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原注册机构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防震减灾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防震减灾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防震减灾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所参加防震减灾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从事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对防震减灾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可申请取消防震减灾志愿者身份;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防震减灾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防震减灾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决定;承担志愿者组织所安排的工作;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理念;

(四)维护防震减灾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反映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地震应急期间应遵守保密原则,未经许可,不得对外传播地震信息;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任务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防震减灾志愿者实施的防震减灾救助的公益行为。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地震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需求,向防震减灾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和有关活动。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深入街道、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地震科普知识、避震常识以及震后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参与震后政府组织的震区抢险、救援等有关工作。

定期接受和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培训、演练等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完成团省委和省地震局安排的其他志愿服务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负责防震减灾志愿者的招募、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防震减灾志愿者的培训、演练、实践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志愿者协会、协会授权的注册审批机构及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

(一)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省防震减灾志愿者工作的专项规划、协调和指导,招募防震减灾志愿者,维护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组织和防震减灾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组织和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二)市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防震减灾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县级志愿者协会应积极发展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增设防震减灾志愿服务内容,推动防震减灾志愿者注册工作和防震减灾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四)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防震减灾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理念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会同地震工作部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地震科普知识、避震常识以及震后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震后人员救助、灾情速报、医疗救护、平息地震谣言等志愿服务工作;

(三)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统一标识,佩带统一胸章,穿着统一服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地震工作部门都应依据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防震减灾志愿者可以参加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四条 激励和表彰办法依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成为防震减灾志愿者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和省地震局根据情势变更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和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