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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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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一方平安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协助地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依据《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认定标准》开展了建设,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成立有学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

(二)建立了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辅导员数量能够满足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三)学校能够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印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材料,购置宣传教育教学设备;

(四)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展板、挂图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识宣传橱窗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定期更换橱窗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室、宣传橱窗可与其他共用)

(五)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建立课外地震科普知识兴趣活动小组。

学校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数量的80%。

(六)学校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各项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七)在学校网站或者校办刊物上开辟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采用多媒体教育、广播、图书、互联网等传媒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教育。

(八)制定了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地震应急演练,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应急能力。

(九)有比较健全的地震科普管理制度,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章 申报程序、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申报表》一式4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示范学校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共同部署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地震、教育、科技、科协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市级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级。

第九条 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等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组成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考核认定专家组,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根据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授予“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颁发示范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地震局、教育厅、科技厅、科协共同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各项科普活动、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科协定期或不定期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标志。

对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中,尽心尽责、积极热心,表现突出的教师授予“防震减灾优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学校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