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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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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语委、 国家教委

文 号:国语[1992]47号

发布日期:1992-9-21

执行日期:1992-9-21

近几年来,全国高等师范院校认真贯彻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国语字〔1987〕第19号),取得了好的效果。为全面地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决定,对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重点和对象:检查的重点是师范专科学校,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检查省内本科师范院校;检查的对象是一年级以外的在校学生和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校系级干部和专任教师。

二、检查评估的内容和要求:按国语字〔1987〕第19号文件规定,高等师范院校要在1992年底以前达到普及普通话的基本要求,即:1.在各系(科)教学和学校一切集体活动中,干部、教师、学生坚持使用普通话;2.毕业生能用普通话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文系(科)毕业生能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能教汉语拼音,有从事正音教学的能力。这次检查评估以上述基本要求为依据,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师生和校系级干部掌握普通话情况,分为三级:会说标准的普通话,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会说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这三个等级相当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试用稿)规定的一、二、三级普通话。

1.对学生的要求:所有在校学生都应会说普通话。北方话区80%以上的中文系(科)学生和60%以上的其他系(科)学生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南方方言区60%以上的中文系(科)学生和50%以上的其他系(科)学生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

2.对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的要求:所有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都应会说普通话。北方话区60%以上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南方方言区50%以上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所有现代汉语语音教师(普通话课教师)100%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

3.中文系(科)学生掌握汉语拼音的要求:所有学生都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声、韵、调读音准确,能正确熟练地拼写音节。

以上百分比为下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语言环境和其他具体情况适当上调。

(二)师生和校系级干部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可分为四类:1.在校园内普遍使用;2.只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3.只在教学中使用;4.在教学中也较少使用或不使用。全校90%以上的师生和校系级干部达到第一类或第二类要求为合格。

(三)在学校开展普及普通话工作方面,应检查:有无组织,有无规划、计划,有无经常性活动,有无普通话考核制度,是否将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各项评比,有无开展普通话骨干培训和普通话科研活动等。

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评定,应以师生和校系级干部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同时考查校内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省级检查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三、检查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语委办和教委主管处室共同负责。

(二)检查评估分三个步骤:1.各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进行自查,做好接受省级检查评估的准备;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组织检查组,对本省所辖的高等师范院校进行逐校的全面检查评估;3.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组织检查组分片对师范专科学校进行抽查。

四、检查评估的方法:

(一)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掌握普通话的情况,先由校内推广普通话组织机构根据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如实填写登记表,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组通过调查后认定。

(二)通过书面和口头的考核,检查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情况。一年级以外的全体中文系(科)学生参加笔试;检查组在一年级以外的各年级分别任选20名学生进行口试,其中每个年级的中文系(科)和非中文系(科)学生各10名。

笔试、口试试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拟定。

(三)师生和校系级干部使用普通话情况的检查办法:学生情况由班主任统计,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情况由学校推广普通话的组织统计。学校将情况综合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组。

(四)检查评估后合格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发给证书;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接受第二次检查评估。

(五)检查评估的时间安排:各校自查于今年内完成;省级检查评估在1993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将检查评估情况和合格院校的总结材料报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全国性抽查于1993年下半年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了解各地高等师范院校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1991〕522号)的情况,推动高等师范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这次检查评估将把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列入正式检查项目,并在评估记分中占有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