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国家教委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国家教委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民[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7-18

执行日期:1997-7-18

汉语水平考试是专门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计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汉语水平考试,能够全面提高学生的汉语文实际运用能力,弥补了现行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中忽视培养语言能力的不足,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研究决定,国家教委从1998年开始在新疆、内蒙古、吉林、青海、西藏等省、自治区(每个省区设1~2个考试点)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其它省区也可以进行试点。在试点期间主要是测试中小学阶段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并加授汉语文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汉语文授课专业入系学习的汉语水平。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务工作。

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有关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及高等学校要按照《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度开始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

在试点期间,将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的考务人员和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具体办法由汉办另行通知。

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试行方案》。

 关于在部分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行方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语文事实上已成为各民族之间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加强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工作,原教育部于1982年制定了《全日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1987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1992年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修订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在这个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指导下,有关省、自治区编写出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材并规范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对推动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几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汉语文教学作为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第二语言教学,未能很好地体现学科性质和语言教学规律。因此,需要改革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文教学。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anyu shuiping kaoshi缩写为HSK)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包括外国人、华侨和中国少数民族人员)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它是在语言学、教育测量学、汉语文教学以及语言测试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汉语的特点而设计的标准化考试。HSK以考察语言技能为主。促使学生全面提高实际运用汉语的能力,弥补现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中忽视培养语言能力的不足。

在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的目标是,从第二语言教学特点出发,改革教材及教法,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汉语水平考试成绩代替少数民族学生高考汉语文成绩。为此,就有关事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试的范围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是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它适用于在中小学阶段使用本民族语文授课,将汉语文作为第二语言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

二、等级标准

《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中等水平和高等水平三种不同等级,HSK颁发9种不同等级的证书。凡是考试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作为升入高等学校入系学习专业课程的实际汉语水平证明,其有效期为两年(从考试当日算起)。作为汉语水平达到某种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文课程的证明,《汉语水平证书》长期有效。

目前,民族中小学的汉语文总授课时数为1500个学时左右。根据汉语水平证书等级要求,接受过1500以上学时现代汉语正规教育的学习者可以达到中等水平的C级(6级)。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的实际情况出发,获得6级为升入使用汉语文授课的文史类高等学校入系学习专业课程的合格标准;获得5级为升入使用汉语文授课的理工类高等学校入系学习专业课程的合格标准。

三、记分方法

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考生的“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记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推行汉语水平考试后,以汉语水平考试成绩代替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汉语文成绩。其成绩不记入总分,但必须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方能录取。为了在总分上达到平衡,将少数民族语文考试成绩按100%记入总分。预科招生的等级标准由有关省区自行确定。

 四、考务工作

根据少数民族考生的实际,将由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HSK的命题等工作。由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汉语水平考试,并颁发《汉语水平证书》。有关省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有关事宜由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负责协调解决。

 五、考试费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申请考试者须要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规定,少数民族考生缴纳40元考试费(其中15元上缴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六、考试时间

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修业期满后,即可报名参加汉语水平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份、5月份。有关省、自治区要设立考点并可分设考场。考点由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七、推行的步骤

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是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学习、宣传、熟悉的过程。目前,在推行的步骤上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有关省、自治区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国家教委备案,先搞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八、经费的筹措

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所需修订教学大纲、改革教材教法、培训师资及考务人员、购置考试设备等方面的经费,由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决。试点期间的经费筹措,采取国家和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筹措的办法加以解决。

九、组织领导

推行汉语水平考试意义重大,是一项复杂的汉语文学科改革工作,有关省、自治区教委应制定HSK推行方案,组织并实施汉语水平考试工作,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汉语水平考试在少数民族学校顺利进行。

 十、修订教学大纲

为了适应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HSK,将参照《汉语水平等级标准和等级大纲》要求,由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负责修订现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文教学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