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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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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成[1996]15号

发布日期:1996-8-28

执行日期:1996-8-28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动90年代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在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下,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了“中华扫盲奖”。现将《“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推动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确保在本世纪末完成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扫盲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并得到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

“中华扫盲奖”设立若干奖项。

第三条 “中华扫盲奖”奖励经费来源:

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捐赠的扫盲奖励资金;

境外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单位

农村(含林区,下同)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

从事扫盲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志愿扫盲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中对扫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把扫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师工作量,落实了责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扫盲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确定的扫盲任务;

(三)学校辖区内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产生,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扫盲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具备了开展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报酬得到较好落实。

第六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结合本部门特点和优势,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七条 扫盲教师、管理人员、志愿扫盲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扫盲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长期从事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

(三)教学或办学成绩显著,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

(四)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对当地扫盲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中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参与评选的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评选:

(一)热心宣传、支持、参与扫盲工作,对落实扫盲规划、加快扫盲步伐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编写了优秀扫盲教材、读物,改进了教学方法,对提高扫盲教学质量,促进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积极研究探索扫盲教育规律,撰写、发表的论文、著作,对扫盲工作有指导借鉴作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四)以个人捐资、捐物等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奖励名额

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励名额,每年下发评选奖励的年度实施意见。

“九五”期间,“中华扫盲奖”将每年奖励一批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等部门建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并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通报评选情况。

(四)“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颁奖

每年“国际扫盲日”(9月8日)公布评选结果,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中华扫盲奖”的奖励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牵头筹集管理。有关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每年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及捐款单位(个人)公布一次,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