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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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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管理,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遵照《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同时结合社会服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工程属于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的组成项目之一。社会服务工程按建设内容分为: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地震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地震预警示范系统。按建设单位分为39个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程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为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建设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中国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指承担社会服务工程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是社会服务工程法人。

第七条 项目责任人代表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单位子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节 项目法人和责任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职责:

(一)按《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与中国地震局各司室沟通。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三)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四)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五)组织编制建设单位预算;

(六)提出预算内的设计变更意见,报中国地震局;

(七)负责投资控制;

(八)负责进度控制;

(九)负责质量控制;

(十)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实施中国地震局集中采购;

(十一)提出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指标,报中国地震局;

(十二)负责财务的管理;

(十三)组织项目培训;

(十四)每月向中国地震局汇报项目进展和下阶段工作;

(十五)每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

(十六)负责项目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七)在中国地震局主持下,组织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

(十八)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负责项目总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职责:

社会服务工程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代表项目法人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的目标。同时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采购、合同等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实行“三师”即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三办”即总设计师办公室(简称总设办)、总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工办)、总会计师办公室(简称总会办)管理体制。

“三办”在项目法人和“三师”的领导下工作,“三师”对项目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工办工作。根据项目设计,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工程技术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和根据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预算内修改设计的建议;审核项目建设依据、技术规程,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对项目法人负责,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对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协调和咨询;

(二)负责起草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相关技术规程;

(三)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组织工作;协助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相关内容的编制;

(四)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

(六)负责审核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项目统一集中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组织编制项目采购招投标和合同文本,负责合同的执行管理;

(九)负责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汇总工作,编发项目简报,检查和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十)负责组织编写项目验收报告;

(十一)承担对各建设单位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配合项目一级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审计监察,并负责项目审计监督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并配合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档案进行验收;

(十四)负责与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沟通联系;

(十五)负责项目的宣传与报道;

(十六)承办项目法人和项目总工程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总设计师职责

项目总设计师在中国地震局相关业务司室和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设办工作,负责项目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写;协助指定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项目总设计师办公室成员对项目的预算内设计变更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总设办职责

(一)对总设计师负责,协助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审核项目的预算内设计变更或调整;

(三)协助项目及分项开展测试大纲和验收大纲的编制;

(四)承办项目总设计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职责

项目总会计师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会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财务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办职责

(一)对项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参与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五)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六)组织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总会办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财务及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项目总会计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单位子项目责任人,对单位子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建本单位社会社会服务工程管理机构,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控制本单位项目投资概(预)算执行和工程进度;

(五)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进度月报编制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施工图设计;

(八)负责本单位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工程、设备及软件等的招标;

(十)负责本单位项目资产的管理;

(十一)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十二)配合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十三)负责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审计追踪工作;

(十四)负责本建设项目的宣传及保密工作。

(十五)协助、配合投资部门、一级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年度投资概算由项目法人汇总审核,报中国地震局,经批复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投资控制的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预)算编制年度预算,作为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和单位工程建设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际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指标内。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概(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重大技术变更不涉及投资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报项目法人,经总工程师和中国地震局主管业务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因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的,建设单位必须报项目法人,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中国地震局主管业务司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预算调整上报文件内容包括:

(一)调整理由: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内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设计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

(四)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设计方与监理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洽商。单位工程具体施工方案的设计方在签发涉及投资变动的设计变更前,需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发生重大技术变更或涉及投资调整的情况,由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执行。在现场涉及经济性的洽商需严格签字程序,一般情况下需由单位工程的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形象进度、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等,严格监控工程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各项实施环节与建设成果实施监管。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应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并通过项目网站、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阶段性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例会制度,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项目法人。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形成周、月、季度报告,并及时报项目法人。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阶段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报请中国地震局给予通报,并责成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进度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六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如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核准方案》中的招标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采购,应按规定提前向中国地震局申请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合同管理制。项目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项目合同必须经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后方可签订。项目财务部门按照生效后的合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合同文本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建立合同处理机制,控制和有效处理合同变更、索赔,妥善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权限,对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要认真执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责成专人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验收手续,设置项目资产核算的必要辅助账簿或数据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质保金保管安全,清退有序无误。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批复后,对交付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财务人员,要函告项目法人备案。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和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要按照项目法人列出的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责成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的档案材料,要按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适时做好档案的解密、销毁等工作。

第十章 审计和监察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计监察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配合中国地震局对各建设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的审计监督,并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项目审计监察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要按照《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注重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预算执行、项目合同签订及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配合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并协助查处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二)单位子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三)单位子项目的技术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四)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由中国地震局主持,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在中国地震局的领导下组织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位子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95%以上,经试运行合格,并通过项目技术验收、档案验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方可向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所有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通过基础上,编制总体竣工财务决算,方可申请进行项目总验收。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进行。各建设单位完成单位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六十条 验收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组织编制的验收大纲执行。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地震局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

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