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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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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黔教民发〔2010〕5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2008〕9号)精神,参照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教民发〔2009〕263号),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基础教育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加强“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通过民族团结教育,培养中小学生正确的民族观,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根据国家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由国家组织专家编写的《中华大家庭》(人民出版社出版,供小学3-4年级使用)、《民族常识》(人民出版社出版,供小学5-6年级使用)、《民族政策常识》(红旗出版社出版,供初中1-2年级使用)、《民族理论常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供普通高中1-2年级使用)、《民族理论常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供普通高中1-2年级使用)系列中小学民族团结教材及教辅教材,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并列入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其中,小学、初中教材由省财政列专项经费购买后发送各校学生使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材按照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加强师资配备及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按省、地、县三级培训民族团结师资,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教学及评价要求

各地各校应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课堂教学,确保每学年8-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开展校园广播、板报专栏、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进行民族团结专项教育。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成果。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国家规定要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且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省教育厅决定,从2010年秋季起贯彻执行,以促进此项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