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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河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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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河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及《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06〕49号)文件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财社〔2006〕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区财政局将区财政预算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省、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等,以及经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于政策宣传、政策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招聘会等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相关的支出。

(一)职业介绍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及软盘、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职业介绍成功补贴标准,每人次500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介绍成功补贴标准,每人次200元。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为区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培训合格后的实际人数,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的培训补贴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培训不得低于80个课时,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中享受优惠政策栏目记录已参加职业培训字样。再就业培训补贴先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70%的比例预拨,其余30%部分在一年内按照实际就业的人数据实结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应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培训报名表》、《职业培训情况明细表》及软盘、《职业培训考勤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次800元,常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贵州省再就业培训专业补贴标准表(暂行)》执行。对农民工培训(含外省入黔人员)补贴标准及申领按《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区内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在人员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和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本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其余部分补贴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收入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予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区内公益性岗位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贵阳市最低工资的50%。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由单位(企业)所属辖区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按企业(单位)所属辖区划入各社区办事处,由各社区办事处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贵银发〔2006〕62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04〕54号)的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对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72号)规定执行,但最高不超过250元(含鉴定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下岗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可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定政策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实际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企业申请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报告应附:“4050”下岗职工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报酬。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持经费申请表、工资发放花名册,按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各社区办事处。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运行、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计算机购置、维护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等。

第五条 建立由区财政、劳动、监察(审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对新申报的各类补贴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常规拨款补贴(指会审通过后,需按月或按季续拨付的补贴),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

第六条 除各类补贴外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工作需要,及时汇总分项用款申请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核对账目工作,按要求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区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区财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小河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