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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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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小孟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小孟工业园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和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小孟工业园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三)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五)由市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

(六)由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七)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八)由市林业绿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孟关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十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机关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孟关乡人民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小河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小河区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应当包含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组织)、委托事项、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

行政许可委托,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条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

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步伐,培育生态产业,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振兴工业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筑党发〔2009〕14号)、《贵阳市装备制造业振兴与发展实施计划》、《关于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9〕1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办发〔2009〕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市发改、经贸、公安、规划、建设、环保、林业绿化、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授权或委托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小孟工业园区行使市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

为落实好《实施意见》,保障在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孟工业园区”)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合法有效实施,需要依法赋予小河区有关部门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制定《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在小孟工业园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小河区政府认真做好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局积极配合,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小孟工业园区管理的实际,会同小河区政府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卫生、人防、林业绿化、教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范围

为确保《实施意见》关于小孟工业园区管理权限目标的实现,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有效推进小孟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在小孟工业园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

(二)关于委托和受委托的主体

小孟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目前主要涉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防、林业绿化、教育、安监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为实施有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小孟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所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委托和受委托主体。

(三)关于委托方式及要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小孟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依法有效实施,维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就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方式及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则

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般应由行政机关自己行使,不得随意转移。但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将自己法定的行政许可权或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由于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是公权力,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慎重,不得滥用。因此,在委托实施这一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职权;受委托机关或组织不得再委托,委托机关应对委托行政许可或处罚事项的行使负责监督、并要承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处罚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处罚既依法行使,又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为此,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小孟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委托规则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