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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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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知识产权试点县工作顺利开展,加大我县专利申请工作力度,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提高我县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桂阳县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县专利申请补助和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培训。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的专利权人和当年被确定为郴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本县单位或个人的国外专利申请,申请人按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对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科技或产业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的专利申请,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七条 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申请,并发放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限额,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8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600元;当年确定为郴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每个资助2000元。

第九条 为鼓励专利的实施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实施优秀奖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给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项目费用的全额资助。

第十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桂阳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用于发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资助和用于专利服务和培训及奖励,结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