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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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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8号国务院令《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条管单位、中央、省直属企业),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广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财政拨款单位(含全额、差额)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本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广丰县行政区域范围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由各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交纳。考虑到我县实际情况,在2008年、2009年两年征收期内对该类用人单位按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的职工比例人数,每人每年征收2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审核认定

(一)县残联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每年必须向县残联递送上年度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地税部门积极协助县残联了解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情况。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数额涉及的基本概念:

1、计算方法:(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交保障金。

2、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3、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上岗工作职工。已离退休、退职、内退、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

4、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

四、征缴办法

(一)财政拨款单位(含全额、差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代为划转。

(二)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

1、地税部门负责每年准确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2、县残联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通过邮寄或残联、地税部门联合发送等方式送达到各单位,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3、地税部门根据县残联提供的相关数据,在每年7月份前,向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地税部门在征收期间不定期地将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县残联。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或故意延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2008年、2009年两年征收期内,由现定标准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按实际标准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当事人对限期缴纳责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县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财政、地税、残联共同审核,报县残工委审批可以减交或缓交保障金。

(六)福利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进一步依法加大对2007年征收期以前(含2007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

五、组织纪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使用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

(三)县残联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广丰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