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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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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有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全省经济发达地区(参照省财政补助范围执行,下同),其他各地级市市辖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当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其余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力争到2012年达到97%。积极创造条件,多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60%以上。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普通高校要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有关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

5.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最佳机会。逐年提高全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比例,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各地级市市辖区,要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6.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2年,每个地级以上市应建有相当规模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力争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要建设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各学校应具备容纳200名以上重度残疾儿童就学的规模;其他地区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重度残疾儿童教养班,每校能够容纳30名以上重度残疾儿童就学,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在福利院、安(托)养院等集中安置残疾儿童的机构要开设特殊义务教育课程。

7.加快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创建全国特殊教育品牌。办好广东培英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创办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进一步办好广州中医药大学、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盲人、聋人特殊教育大专班。

8.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机构。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学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教机构。

9.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应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三、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


10.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领导,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具体指导,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参与,以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为基础,辐射所有随班就读学校的服务体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班就读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配备随班就读资源教室,为学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托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1.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适应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普及提高需要,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工作。加快创办华南特殊教育学院。省内高等学校的师范专业要将特殊教育作为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快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及集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社会工作于一体的残疾人工作复合人才。

12.将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纳入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实行轮训。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和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教师的培训,实行省、市共同负责的体制;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培训,实行市、县(市、区)负责以市为主的体制。依托高等学校建设广东省特殊教育校长、教师培训基地,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进行培训。

13.特殊教育学校、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的要求,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性工资待遇。教师职称评定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的政策。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津贴标准。各地在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时,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教育津贴按月发放。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前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14.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研究掌握特殊教育规律,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在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中,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学生乐观面对人生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继续开展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继续深入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

15.加大特殊教育教师的交流和对口帮扶力度。2011-2015年,组织30所珠江三角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结对帮扶30所相对薄弱的特殊教育学校。

五、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6.落实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免费政策。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课本由学校自行订购,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免费课本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办法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8倍拨付,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5倍拨付,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分担办法和支付方式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根据安排,面向全省招生或跨市招生的盲人学校学生中市外本省户籍学生的公用经费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17.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我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资助政策。

18.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纳入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保障范围,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办法和管理、使用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

19.省财政继续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省财政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各地要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随班就读资源中心的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

20.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各类组织支持特殊教育,积极捐资助学。设立省特殊教育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定向捐赠,主要用于奖励特殊教育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特殊教育发展项目。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


21.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特殊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22.加强督导考核。把发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完成情况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未达标的县(市、区),不得参加教育强县(市、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等各类与教育行业有关的创先评估活动;凡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未达标的镇,不得参加教育强镇等评估。省教育督导室将于2012年对各地特殊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发布特殊教育专题督导公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