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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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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的《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下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补贴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费用;

(二) 资助残疾人康复,扶持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

(三) 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购置残疾人服务机构所需设备;

(四) 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支持残疾人艺术团工作;

(五) 资助残疾人法律援助;

(六) 补助残疾人体育事业支出;

(七) 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 财政部门年初根据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下达资金支出控制数。

(二) 残联按规定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 、民政部门会审批复后严格执行。

(三) 残联必须建立完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四) 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资金支出执行情况每年向同级财政 、民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按政府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 各级残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资助具体项目,送同级财政、民政部门会审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按计划将资金拨给各级残联,并严格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残联机关事业经费 。对紧急情况需要用款的,可即报即核拨,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