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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广区教[2009]65号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广安市广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广安市广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广安区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我区公、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的校长(含园长,下同)、班子成员及教职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公、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进行。对区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区教育局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属于区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局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从思想意识、制度职责、管理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整治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入手,凡学校班子集体、个人及教职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纠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学校校长及班子成员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学校被通报批评的,或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校长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全年内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并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给予诫勉谈话、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在年终安全管理目标考核中,综合排名(公、民办学校分别排名)倒数三位的,挂黄牌重点治理,责令校长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班子集体诫勉谈话、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倒数三位的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领导一律降职或免职,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而导致除第四条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发生的,对主要领导、相关领导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教职员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督促不力、汇报不及时导致除第四条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任课教师因下列情况导致除第四条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⑴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⑶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

⑷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⑸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⑺发现或应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⑻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3、其它岗位人员:如实验管理员、现场监督员、门卫、保育员、电工、锅炉工、校医、值周(值日)教师等,因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导致失职、渎职出现除第四条第三款外的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调离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年终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领导、相关领导一律予以调离、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其他相关教职员工予以调离、解聘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全年内发生2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2、在法定教育教学时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1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3、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伤害事故的;

4、因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原因,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且被卫生执法等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的;

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10人次以上感染流行病,且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为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6、学校发生校舍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学校校车、学生接送车发生死1人、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交通责任事故的;

8、学校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瞒报、迟报学校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工作不力致使学校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

10、因火灾等责任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11、其它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方式

(一)学校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力、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不够导致安全工作滞后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由局安办向局党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执行(报批)。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区教育局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监审股、局安办、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善后处理的同时介入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执行(报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有第四条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