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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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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5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有所突破。

3. 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4.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构改革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确保改革后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不突破,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要进一步突出市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规范行政审批。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推进电子政务,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合理划分市、县、乡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通过部门“三定”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继续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科学执政。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积极探索责任追究及引咎辞职制度,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结合我市实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具体机构调整和设置情况如下:

1. 完善综合经济部门职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市财政局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市、县两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管理体系。

2. 组建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市委机构序列。不再保留市委办公室加挂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3. 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室内装饰、管道运输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以外的职责,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及市乡镇企业局有关工业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

4. 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管道运输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要结合机构改革,推进燃油税改革后的交通管理体制改革。

5. 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加挂公务员局牌子,主要负责人实行高配。

6. 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承担的除环境卫生、广告、路灯、园林绿化、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及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房保障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承担的环境卫生、广告、路灯、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一体化。将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职责、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实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和产权管理一体化。不再保留市建设局。

7. 组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8. 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民防局的牌子。将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9. 市农业局加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将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责、市乡镇企业局有关农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不再保留独立建制。

10. 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局。

11. 将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关系。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32个(含直属特设机构1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2个。

(五)规范机构设置

市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保留的要在机构限额内设置。严格控制部门管理机构设置,规格为副处级。今后,不得超限额自定行政机构,不得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将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

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仍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将市文化局承担的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县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强化市级政府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减少对县(市)具体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功能。

进一步理顺市、县政府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确保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总量。按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总体方案,通过严管源头、规范程序、动态调控、畅通出口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今后,不得新出台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政策。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 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省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省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得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2. 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2名。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各部门业务科室应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科、室。正处级、副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

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 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4. 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纪检组长或纪检员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科室编制在4名以下的配1正1副,4-6名的配1正2副,6名以上的配1正3副。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

(二)部门离退休工作机构设置

党政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2007年已下达分配到相应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少于2名的部门,不单独设立离退休工作机构,可在部门相关科室明确职责。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计入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不能用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部门机关后勤管理机构设置

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直机关各单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通知》(衡办通〔2009〕27号)的规定管理。

(四)机关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参照以往机构改革做法,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五)行业管理机构深化改革问题

2001年机构改革后,市直保留了一批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实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后,我市行业管理机构的改革按省里有关深化行业管理机构改革的精神进行。

四、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是:2010年2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3月20日之前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这次市政府机构改革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编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机构改革日常工作。机构改革所涉及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调整设立的单位,新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无论是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均要按新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三定”规定,并在动员大会召开后15天内向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处、科级领导职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衡纪发〔2009〕20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机构改革纪律,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三定”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