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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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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9〕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监督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9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投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等)投放于本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农林水利、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价机构等单位,以项目预算或项目绩效预算为基础,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用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机构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及结果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发展规划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等。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原则;

(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三)注重时效的原则;

(四)多种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市本级成立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项目绩评办),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公共项目绩评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包括财政公共项目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编制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对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作为预算依据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公共项目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第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一)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

1、自评范围:凡市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和市委、市政府及公共项目绩评办确定需要开展自评的其他项目,均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2、自评要求: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期中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在该跨年度项目全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非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

1、职责和评价范围: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并对其主管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实施专项绩效评价。

2、评价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所有公共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分类审核,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绩效评价。自专项评价开始起的一个月内,出具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同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财政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公共项目实施概况、公共项目绩效目标、公共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绩效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三)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1、职责和评价范围:综合绩效评价是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所有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公共项目支出均属于公共项目绩评办的综合绩效评价范围。

2、评价要求:市公共项目绩评办每年年初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公共项目资金数额及其社会影响度、重要性等因素,从所有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专项绩效评价报告中选择部分公共项目,确定为年度公共项目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对象,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前5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结束后,出具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在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立卷存档。

3、评价内容:综合绩效评价对财政公共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实际支出情况设置具体考核指标逐一评价,并以评价报告的形式概括和说明项目立项、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实施绩效评价,可以由单位和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遵循统一的评价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财务指标,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其他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资料、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成本合理的基础上实施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项目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公共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试行考核奖惩机制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五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出具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连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和整改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公共项目,由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并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相应调减或者停止本级预算安排,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相应调减或者停止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评价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绩效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公共项目绩评办提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公共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